(2017)粤01民终5112号
【发布时间:2017-04-19 09:42:16】 【稿件来源:立案庭】 【作者:立案庭】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5112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均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你们和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均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上诉人毕天时、毕志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民终5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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