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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本院机关设政治部(副局级)、执行局(副局级)和26个内设机构。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干部处、组织处、宣传教育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一)干部处
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
(二)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筹备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发言人和网络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负责舆情监测、研判与舆论引导;负责自媒体建设、管理;负责院史展、法庭开放日、司法影像工作;负责与媒体的联系协调;负责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各类业务培训、任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干部选任考试;负责干部在职学习教育的管理、实习生的管理;负责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选任、管理和培训人民陪审员;负责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抓好离退休干部及党总支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体检疗养的安排和慰问探访等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家属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五)督察室
组织开展本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辖区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中级法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指导督促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两级法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级法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督办院务会、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公开、依法治理、综治维稳、平安广州和法治广州创建活动等专项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全院性综合材料;牵头负责全市法院外事接待工作。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技术科。
(七)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负责国家、省、市调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编辑本院调研刊物;负责本院司法改革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院学术研讨活动;各类征文的组织工作;办理下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的回复;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涉台港澳事务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广州市法官协会、广州市女法官协会日常工作;负责编志工作;负责本院图书资料征订管理工作。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职委员工作事务;负责审判流程、质量、绩效等管理;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负责案例编辑、报送工作;负责选定中介机构和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
(九)立案庭(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牌子)
负责本院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排期;审查案件诉前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收转各类诉讼材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及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刑事、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快速审理各类简单民事案件;检查、指导、推进全市诉前联调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业务的开展。
负责对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民事、刑事、部分行政申请再审、申诉、抗诉案件的审查;负责当事人、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并办理相关的司法救助事宜;负责判后答疑的程序性事项;负责就信访、复查工作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十)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审理第一、二审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除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违法犯罪除外)、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除外)等案件。
(十一)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十二)少年家事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继承纠纷。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
      审理国内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监护人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十三)民事审判庭
审理国内一、二审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法院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工作;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十四)商事审判庭
审理国内一、二审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涉商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件;审理涉执行纠纷案件;审批基层法院上述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法院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五)金融审判庭  
审理国内一、二审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同、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票据、证券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一、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批基层法院上述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十六)涉外商事审判庭
审理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等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理一、二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导基层法院上述案件的审理工作;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七)房地产审判庭
审理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转让、析产、确权、物权保护、开发、居间、代理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等案件);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审理涉及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分配异议之诉;审理以不动产为争议标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十八)环境资源审判庭
审理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负责对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以及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
(十九)广州破产法庭
审理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审理跨境破产案件;审理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二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起再审的案件;审理因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理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二十二)执行一庭
负责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执行督办案件;办理本院的诉讼保全案件;负责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复议审查、执行主体变更审查、执行主体追加审查;负责涉及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审查;负责对基层法院在执行期间作出的拘留、罚款等处罚的复议审查工作;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负责全市法院执行作风督查;负责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培训。   
(二十三)执行二庭
与执行三庭共同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
(二十四)执行三庭
与执行二庭共同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
(二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科、行政事务科、司法委托管理科。
(二十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拟定全市法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技术规范;指导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和应用服务;负责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维护;负责本院音视频系统、通讯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负责办公大楼弱电系统的维护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司法大数据分析及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二、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司法警察装备;负责本院日常安全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三、事业单位(综合保障中心)
为本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负责办公、水电设备的采购工作,及刑场的基建、房屋维修和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交通安全,文印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培训服务保障及市法官培训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运营等事务性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