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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管辖
【发布时间:2018-08-30 18:03:47】 【稿件来源:执行指挥中心】 【作者:指挥办】 【关闭】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形式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统计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作出承认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辖。
  4、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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