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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是义务,也是权利
【发布时间:2024-08-21 17:15:42】 【稿件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关闭】

  接到法院传票,到底要不要去应诉?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但也有少数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对此置之不理,此类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可能会损害自身权益。
  情 景 一对诉讼存疑,应主动求证
  近日,王阿姨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被司法冻结,急得她连忙翻出此前收到的开庭通知等短信,联系上了法官。这才得知自己的案件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并审理完毕,进入到了执行阶段。
  原来,王阿姨早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收到了法院发来的短信,告知其被起诉了,但王阿姨反诈意识较强,认定是诈骗短信,没有理会。法院也曾电话致电王阿姨,其看到是陌生电话来电,因此没有接听。后来法院向其住所地寄送诉讼材料,王阿姨说确实也接到过邮政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签收材料,但王阿姨仍觉得邮递小哥与发送短信的“诈骗团伙”是一伙的,因此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拒收邮件。王阿姨因此错过了签收案件材料的机会,后又多次回避法院的各种渠道联系,直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才知道确有其事,错失了参与庭审答辩和举证的机会。
  法院提醒
  自称公检法的“电话诈骗”行为确实时有发生,在各种宣传之下,人民群众的反诈意识逐步提高,值得肯定。如何分辨是诈骗电话还是确有诉讼?其实只要细心分辨或小心求证,是可以区分的。诈骗电话一般会以各种话术提出与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发送手机验证码等有关的要求,而法院的通知,或是通过电话、短信要求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材料,或是通过邮政寄送的方式寄送相关诉讼材料,不会提出验证手机信息、将款项打入非法院账户等无理要求。接到法院的电话或短信,如果存疑,可以直接到法院求证,也可以通过“微法院”小程序,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自己是否有案在审。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都是通过EMS法院专递送达,会有具体的案由、当事人、证据材料、传票等材料,并加盖法院公章,对于相关邮件,一定不要拒收。 
  情 景 二积极到庭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越秀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前,经办法官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表示已经收到案件诉讼材料。开庭当天,被告却未到庭,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故法院对该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系在做生意时结识的朋友,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法官在庭后联系被告,向其询问缺席原因,并严肃告知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称其不在本地且事务繁忙,所以不愿前来。
  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被告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参加开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院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缺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法律权利,有可能造成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一些本可快速妥善解决的案件,却要因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上诉二审等诉讼程序,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或通知电话后,如因身在异地无法到庭应诉的,可通过传票上载明的联系方式,及时联系经办法官,采用寄送诉讼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远程开庭审理、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等方式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 景 三出庭应诉与否,结果大有不同
  一些群体诉讼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会觉得已经有同类案件在审了,处理结果也是基本一样的,到不到庭应诉都没关系。越秀法院在审理一批物业管理费纠纷时,物业公司起诉了小区内数十户住户,要求住户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部分住户积极应诉,有些提交了相关的已缴费记录,有些对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一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处理。但对未到庭应诉的住户,因其自行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只能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同时,由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主动适用,因此是否到庭提出抗辩对案件结果会产生不同影响。
  法院提醒
  法院在办案时会进行“同案同判”“类案参考”的考量,但根据答辩意见和诉讼证据的不同,每一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的,当事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已有类似判决”“证据都摆在那了”,而觉得自己到不到庭应诉都无关紧要。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身的诉求表达意见、提交证据,都是诉讼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绝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作为被告,“应诉”既是诉讼义务,更是诉讼权利。到庭应诉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接到法院通知时务必重视,如有疑问,及时确认,按时到庭,才能确保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确保每一方的声音都能被听到,每一项诉求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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