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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暴雨致围墙倒塌砸坏隔邻停车场的车,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1:44】 【稿件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通讯员:李加秀 李青 陈逸璇】 【关闭】

  连续多天的暴雨导致围墙倒塌,砸坏相邻停车场的轿车,是极端天气引发的“天灾”,还是管理不当导致的“人祸”?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暴雨等自然灾害能够进行有效预判,管理者、所有人、使用人应提前做好相应防范,如果怠于防范导致他人损失,或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液化气站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仅一墙之隔,这一堵围墙位于液化气站范围,由液化气站修建。房地产公司在围墙另一侧自己的场地内开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停车并收取停车费。
  受持续大雨影响,权属于液化气站的围墙因受雨水连日浸泡,不堪承重而倒塌,倒向房地产公司一侧场地,并砸坏了停在围墙边的数辆汽车。被砸坏的其中2辆轿车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两位轿车车主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85万元,并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液化气站和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其保险赔偿款项8.85万元及相应利息。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倒塌砸坏车辆的围墙产权人是某液化气站。该液化气站在围墙南面平房修建配电房时,仅配备两条直径不大的排水管,其余排水沟全部封住。由于连续大雨,杂物冲进排水管造成堵塞,水位急剧上升超过涉水线,导致围墙无法承重被冲塌,并砸到在围墙另一边停放的案涉车辆。造成案涉车辆损失是因某液化气站存在过错,我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某液化气站辩称:保险公司是基于案涉车辆车主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主张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车主与我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我司不应是本案的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划设的停车位违规占用了通道,如果不在围墙底下划设停车位就不会有车辆被砸到,是房地产公司车位设置不合理及未尽保管义务等一系列过错行为造成的该车损事故,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案涉车辆的全部损失。


 

 

  此外,某房地产公司就车辆损失价格向番禺法院申请保险公估,经依法公估,案涉事故车辆损失共计7.74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液化气站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共计7.74万元。
  某液化气站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导致车辆受损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案涉围墙的所有人是某液化气站,该液化气站负有对围墙管理、维护的责任,围墙倒塌致使车辆损坏,某液化气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显示,围墙倒塌后有大量积水涌入停车场,证明液化气站所在的场地有较多积水,其未能及时排出,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其虽负有对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但围墙倒塌并非该公司所能预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于围墙的倒塌存在过错,故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倒塌的原因,一般有质量缺陷、管理不当两种。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气象科学发达的今天,暴雨等自然灾害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提前预知,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将天气灾害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本案中,某液化气站对连续暴雨天气是可以提前预知的,但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怠于履行管理、维护和修缮案涉墙体的义务,以致墙体倒塌,砸损车辆,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建筑物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法官提醒,建筑物管理者要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尽最大努力避免各种隐患存在和灾害发生,在确保群众居住安全、出行安心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自身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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