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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回用作出资的快手账号,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20 17:04:4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以快手账号折价出资
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
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纠纷
擅自将快手账号取回自营
被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王某晶与王某签订《股东补充协议》,王某晶现金出资,王某以快手账号作为个人技术出资,双方共同设立某公司。后双方因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纠纷,王某于2020年6月取回快手账号。
某公司认为,《股东补充协议》中明确王某以技术出资,在合作期间,快手账号归公司使用,双方明确约定了快手账号的价值。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账号绑定,自行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显而易见是侵害了公司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某公司返还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阳福生
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如果经过使用,产生一定经济价值,就具备了财产权属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可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影响力、在行业内知名度、网络活跃度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也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其价值。此外,短视频账号可以通过修改绑定方式,转移账号控制人或持有人。因此,短视频账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出资须具有 “可估价”“可转让”的特点,可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物。
股东间经协商同意一方将短视频账号折价作为出资,短视频账号即转化为公司财产,不再属于出资股东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短视频账号成为公司资产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取回,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擅自取回作价出资的短视频账号,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应向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侵权损害“填平”原则,应当先以公司受到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计算。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情况下,参照账号所有者取回账号期间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如果获利亦不能确定,则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法律对有形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平等保护,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认识到公司财产不等于个人财产,在个人财产经出资程序转化为公司财产后,股东个人就不能擅自取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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