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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银行卡后,又想窃取卡内赃款.......
【发布时间:2023-09-20 17:08:2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
又通过补办新卡方式窃取卡内资金
自以为瞒天过海
没想到一头栽进“法网”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向被告人邓某贩卖了2套农业银行卡(潘某甲、潘某乙名下各一套),并由邓某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被害人伍某被网络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合计260万元流入上述潘某甲提供的其本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内。
随后被告人邓某、潘某甲、潘某乙得知卡内有资金流入,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潘某甲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提取卡内资金15万元并进行分赃。2021年4月,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邓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邓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共同退赔被害人伍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秋平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呈现大幅增加态势,与此同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且愈加复杂。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下游犯罪分子尚未到案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也并不影响行为人构成本罪。
同时,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后又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此种情形构成盗窃罪,且应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如果行为人在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之前即预谋实施以补办新卡的方式非法占有卡内资金,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蓄、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莫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买卖、租借个人账户等,以免得不偿失沦为犯罪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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