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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3-09-20 17:11:5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离婚被判支付抚养费、离婚补偿金
前夫却长期拒不支付
花式躲避抚养义务
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与前妻李某诉讼离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令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其子林小某,直至林小某成年;每月给付离婚补偿金500元给李某,共给付15年。
判后,被告人林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前妻两次与林某协商、调解变更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多次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林某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期间,白云法院还以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11月对林某拘留十五日、十日。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林某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峥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一份薄薄十几页的判决书,看似分量轻,实则承载着厚重的权利义务,是司法权威在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体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不顾多年夫妻情分和父子亲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甚至多次故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前妻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最终身陷囹圄,“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在特定情形下更是法定义务。切莫为了一己贪欲而轻视法院判决、裁定,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然到头来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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