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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客户是我的!”新楼盘中介为争佣金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2:3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中介公司带来客户买下房屋要求抽佣
房地产公司称
购房者实为“自然到访客户”
层层抽佣的中介公司之间闹起了纠纷
且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XX楼盘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二手中介带客管理规定》,其中约定二手中介人员推荐客户获得成交代理费的前提条件包括被推荐客户必须近3个月内没有到访过项目。
A、B、C、D四家中介公司系层递的上下级分销服务关系。C中介公司与D中介公司签订了《XX楼盘联动分销通知单》,约定客户带看界定规则以开发商的销售现场客户确认制度、流程及客户保护期为准,对D中介公司带往楼盘的客户提供销售推荐服务,如果客户成交,D中介公司可以收取购房总金额的4.5%-5%为佣金。
 
李某通过D中介公司的介绍作为“渠道客户”,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D中介公司因此获得了C中介公司预先支付的佣金61871.09元。后C中介公司向B中介公司索佣遭拒,理由是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截图证实李某在签约前三个月内到访过该项目,属于“自然到访客户”,并非“渠道客户”,因此根据约定,A中介公司未获得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佣金,B、C、D中介公司自然不能向上一级中介公司获取佣金。
C中介公司向D中介公司要求返还佣金61871.09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D中介公司退还佣金61871.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D中介公司向C中介公司退还佣金61871.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D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怀勇
本案中,A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二手中介带客管理规定》中关于二手中介人员推荐客户获得成交代理费的前提条件包括被推荐客户必须近3个月内没有到访过项目的约定,同样约束下级中介公司。李某在上述期限内已到过涉案楼盘销售现场,C中介公司因约定未获得成功推荐李某购房的佣金,故D中介公司亦不能因推荐该客户成功购房而获得佣金。
 
法官提醒,中介带看房固然有一定便利性,也可能提供一些优惠,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佣金可能来源于购房者。建议购房者在到访楼盘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楼盘的销售途径和折扣情况,可明确表明通过“自然到访客户”与开发商谈好折扣;如果希望通过中介渠道,则可以在了解价格的基础上利用中介公司“团购优惠”与房产中介谈判折扣,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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