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公开 > 广州中院官微案例专栏
租车归还后因车损起纠纷,责任怎么定?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5:1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租车自驾是当下不少背包族出行远游首选
不过,租车自驾游虽便捷
但也不一定省心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
车辆交接不规范往往容易起纠纷
且看今日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某租车公司与张某签订《车辆自驾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车辆品牌型号为劳斯莱斯古斯特,租赁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赁费用4500元/天。提车当日,张某向某租车公司支付押金40000元、租金4500元。
11月30日20点30分,张某按约还车。同日20点44分,某租车公司微信联系张某并发送车辆损伤视频,视频显示右前杠、右侧侧裙可见明显刮蹭痕迹。张某微信回复:“交车前拍的视频车子就这么脏了,而且也拍不清晰划痕。现在车还你了,你又说有划痕明显,现场你又没有说。”
*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后租车公司自行将涉案车辆送修。汽车修理厂开具的修车费发票及维修完工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48600元。 
租车公司拒不归还押金。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归还押金40000元。某租车公司反诉请求押金40000元归其所有,张某赔偿押金不足抵扣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8600元和车辆停驶误工费用135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租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押金400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瑞
《车辆自驾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租赁车辆状况详见附件交接单,该交接单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双方对车辆状况确认的唯一凭证。租车公司作为专业车辆租赁机构,在向张某交付车辆时未填写交接单确认租赁车辆状况,存在主要过错。而涉案车辆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租赁使用的客观事实,意味着涉案车辆较之于一般私家车更容易和更可能发生使用损伤,某租车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本应当将车辆已存在的瑕疵向张某告知,但其未作出主动表示。在收车的当时,某租车公司并无与张某现场确认车辆状况并由张某签字,在之后发送的视频亦无得到张某确认。法院结合租车方对车辆维修的主观状态、租车公司的义务、车辆的现状推断该租车的履行情况,判定租车公司应将押金返还给消费者。
 
法官建议,鉴于租车合同存在的风险,租车公司应将已存在的瑕疵主动告知。消费者在租车前要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租车公司,且应尽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对车辆状况予以确认,充分了解汽车状况、品牌、性能和证书,同时应谨慎驾驶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归还,以免得不偿失。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