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公开 > 广州中院官微案例专栏
偷排化工废水盈利,获刑!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6:1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违法偷排工业废水
污染水资源
恶化水环境
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威胁人类福祉
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某化工厂因工厂土地问题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业整改。某化工厂研究决定由陈某万负责处理该厂产生的废水及未经处理的废水。次日,陈某万以160元/吨的单价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肖某杰处置上述废水,并约定收款后由肖某杰按40元/吨的标准向陈某万支付回扣。肖某杰接受委托后,安排车辆自行处置了两车共84吨废水,将其余废水处置事项交由亦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某仁进行处置。
2021年7月中下旬,王某仁雇佣肖某佐、罗某兵到某化工厂罐装废水后运输至城市污水井、雨水井进行偷排,严重污染环境。后王某仁、肖某佐、罗某兵在准备实施偷排时,公安机关相继将三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尚未偷排的废水54.58吨。后续,陈某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肖某杰亦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仁等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
被告人王某仁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旭群
保护水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偷排的方式非法处置未经处理的废水,其所造成的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扩大,直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用水安全。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守护绿水青山、坚决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对环境类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水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美好生活环境的愿望能否实现,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实现发展更不应走牺牲环境之路。作为企业家和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惩罚,最终得不偿失。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