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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还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7:0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清产核资时
发现公司遗留
大量生产污水及工业危险废物
该由谁负责处理
这批工业污水和危险废物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经调查、清理,该公司现有财产总额400万余元,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合计1亿余元。破产清算期间该公司产生共益债务、发生破产专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破产费用。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及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遗留超10吨工业污水以及约10吨有毒、易燃的工业危险废物尚未处理。
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迅速制定并启动应急方案:对于生产污水,由破产管理人寻找距离较近的相关服务机构先行加急处理,产生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对于工业危险废物,由于其具有毒性和易燃性,指导破产管理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广州法院“智融”平台公开发布聘请信息,择优选聘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产生的费用亦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顺利完成了工业污水、危险废物的处置验收工作,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因支付污水、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管理人遂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已经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经过清算,某公司目前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破产专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处理污水及处置工业危险废物费用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管理人申请宣告某公司破产并终结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静怡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环境保护法的适用主体,是所有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者。破产企业虽然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在企业终止前实施的污染、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仍应承担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防治及修复的义务和责任,即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部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经清理,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义务以及排放污染物企业破产清算有无特殊处理规则,破产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而产生费用的性质,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应处理环境问题并遵守环境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仍要遵守环境义务,是承担环境问题责任的主体。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生态环境的费用应视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通过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指导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职,牢固树立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理念,最大程度上推动企业破产清算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助力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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