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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创”文章遭索赔,损失谁补偿?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2:3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转载标注“原创”的文章被法院认定为侵权遭著作权人索赔之后转而要求“原创人”及平台公司承担损失
 
基本案情
陈某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标注为“原创”的文章,文中使用了多张包含某知名卡通人物改编形象的图片。睿某公司在获得陈某授权后,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上述文章,除标题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
某美术电影制片厂对前文中包含的卡通人物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看到转载文章后,认为睿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文中使用该卡通人物改编形象的图片,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睿某公司赔偿电影制片厂5000元。
睿某公司赔偿电影制片厂的损失后,认为陈某未对文章进行审查,授权其进行转载,腾讯公司对文章加以“原创”标识的信任,没有履行必要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致使睿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最终遭到著作权人的索赔,二者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腾讯公司连带赔偿睿某公司经济损失6258元及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睿某公司1300元。
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嵩
本案中,陈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某美术电影制片厂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卡通人物形象并申请“原创”标识,授权他人转载时未作合理提醒和说明,对于睿某公司遭受索偿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判决陈某赔偿睿某公司1300元。关于腾讯公司的承责问题,根据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原创功能条款》约定,原创声明是腾讯公司允许用户自愿就发布的作品进行原创声明的功能。公众号在转载原创声明作品时,须自行核查该作品的版权情况。根据有关协议内容,腾讯公司所设“原创”标识在本质上是公众号用户作出的原创声明,旨在加强对原创文章的版权保护,帮助原创作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抄袭、剽窃等违背道德、法律的行为。腾讯公司的审核行为不代表对用户成功发布作品的合法性进行认可或担保,并不减轻用户对作品合法性的保证责任。经系统审核后在用户作品添加“原创”标识,不能免除转载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腾讯公司赋予涉案文章“原创”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愈发隐匿化、复杂化的挑战,部分平台企业探索设置了原创标识、原创保护等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平台责任,划分授权方和转载方的法律责任是司法亟需回答的重要问题。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原创性作品保护,细化作品发布、转载等服务协议,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置机制,帮助原创作者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媒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亦应从中吸取教训,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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