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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签约带货主播,被中介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3:5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食品公司为推动产品线上销售
请来中介为其对接网络主播
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
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食品公司越过中介
直接与主播对接并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支付中介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为售卖其系列产品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其对接网络主播直播售卖商品,合作期限2020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服务费按直播产生的实际成交总额的5%每月进行结算 。当日,食品公司向中介公司出具《独家授权委托书》,独家授权中介公司全权代表其与主播公司处理直播推广、销售事宜。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对接主播“XX姐”为食品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合作了一段时间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细节方面产生纠纷,食品公司未通过中介公司,多次直接与“XX姐”对接并签订合同,“XX姐”于2021年1月10日、1月25日、2月26日、4月3日为食品公司直播带货,而食品公司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直播服务费。中介公司认为,其已经促成食品公司对接主播“XX姐”,食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食品公司向某中介公司支付2021年1月10日、1月25日、2月26日、4月3日的直播服务费。
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玲
本案中,中介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又签订了《独家授权委托书》,确定中介公司独家代理的身份。中介公司也促成了主播为食品公司“直播带货”,食品公司亦支付了对应的直播服务费。其后,尚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公司“跳开”中介公司与主播签订合同,由主播为其多次提供“直播带货”服务。法院在查明食品公司存在“跳单”行为后,依法判决食品公司向中介公司支付“直播跳单”的服务费。
为促进中介市场良性竞争、保护委托方合法的选择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民法典对“跳单”进行规定,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而“直播带货”行业的“跳单”,区别于普通“跳单”行为,“直播带货”的“跳单”因主播信息在网络中具有公开性,使商家具有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服务等条件的可能性,也使商家更容易“跳开”中介人,与主播订立“直播带货”合同,且在商家“跳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后,主播的多次“带货”行为也将使商家因此反复获利,损害中介人合法权益。因此,商家在签订合同前应知晓“跳单”的后果,即“跳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在商事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时跟进流程,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收集固定证据,尤其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均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全程留痕,以便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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