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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5:4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丈夫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
妻子分得两套房、公司股权
丈夫分得的房子却已经对外抵押、拍卖
将有价值的财产全部留给一方
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2020年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C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C房屋已于2019年5月29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
陈某曾于2020年5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90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2021年4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璐璐
本案中,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故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此外,其女儿在二人离婚时仅差2个月就年满18周岁,陈某应负担的法定抚养费用并不多,故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林某并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
 
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机取巧,借离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失去了个人信誉。每个人的诚信守约、一诺千金,才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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