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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要进驻,老物业拒不退场,法院:限时腾退!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6:4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原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们不满意,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然而新物业公司要进场了,老物业公司却不配合交接,并继续占据场地,拒绝退场。几番协商不成,无奈之下,业委会将原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阳光小区此前一直由开发商聘请的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近年来,由于阳光小区经常出现环境脏乱、安保不足等问题,业主们怨声载道,也对该物业公司愈发不满。
2020年10月24日,阳光小区在新成立的业委会的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了该小区“重新选聘另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次日,业委会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关于终止物业项目的通知》,通知其于12月15日前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期满后,该物业公司拒不退场。2021年3月27日,阳光小区业委会再次通知该物业公司,要求其按照
之前业主大会的决议,在限期内退出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因该前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业委会多次与之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该物业公司交还物业经营管理权并腾空交还物业服务用房。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该物业公司向阳光小区业委会交还物业经营管理权并腾空交还相关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卉
本案中,阳光小区业委会已提供了表决票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小区已经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了终止与该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选聘了新物业公司接管的决议。在该前期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会议表决结果存在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表决决议合法有效。阳光小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据此终止与该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行为,符合业主大会决议内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该前期物业公司依法应向业委会交还物业经营管理权及物业服务用房。
 
法官提醒,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退场及交接义务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退场及交接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保安、保洁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干扰新物业公司进场开展服务;
2.依法向业委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资料;
3.在业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积极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4.主动如实告知可能影响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各种情况,原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业主依照法定程序
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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