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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被判承担60%亏损
【发布时间:2023-09-20 17:54:5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拟投资股市,后又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其代为炒股。本以为在专业人士操盘之下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不久之后,近五十万的投资款亏损至仅剩六万余元......巨额亏损由谁买单?
 
【基本案情】
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开户时证券公司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之后,胡女士与周某私下协商由周某代为炒股,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电话回访提醒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胡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拒。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汉杰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周某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胡女士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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