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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拒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15:41: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拒执案例】陈某周因拒不停止侵占房屋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周、龚某芬停止侵占梁某行的房屋并搬离。执行过程中,法院发出公告,令陈某周、龚某芬限期自行迁出案涉房屋。后陈某周经法院多次工作仍拒不执行,长期占用梁某行合法所有的房屋。
陈某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其案发后已搬离了涉案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屋搬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十分尖锐,执行的风险和成本比较高。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被执行人有悔罪的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法律从宽处罚的精神。
 
 
【拒执案例】农某权将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拒不履行义务,被自诉后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黄某美与农某权合伙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农某权自愿一次性付清合伙欠款3851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农某权没有按期履行义务,而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435000元,并将该款隐瞒、转移,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得到执行。
黄某美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经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拒执案例】杨某献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子女送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法院判令广西北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梁某强等3人垫付款236余万元,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经两次司法拘留后,杨某献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献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其子女仍可以到公立学校就读。法院作出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拒执案例】陆某生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生猪被自诉,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某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陆某生、黄某初(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偿还货款835971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对陆某生饲养的生猪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陆某生在未报告法院的情况下,假借生猪死亡为由私自处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生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黄某初已与被告人陆某生离婚,无证据证实黄某初构成刑事犯罪,为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拓宽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拒执案例】黄某元拒不支付93名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黄某元开设两工厂。期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两厂务工。黄某元以货款未到帐为由拖欠唐某某等人工资。唐某某等人向平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局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元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随后将手机销号逃匿。经查询黄某元账户先后共入账186050元,其将上述款项全部取出转移,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出拖欠工人工资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众型民生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从保民生、促稳定的角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支持下,共同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涉众型民生案件执行提供了成功样本,有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拒执案例】韩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万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走访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产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给公司员工,且被执行人通过设立新公司继续销售产品、收取货款,逃避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及时将本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强大的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约4500万元交至法院,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因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故意逃避执行,青岛中院对此重拳出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及案件申请人,及时履行其全部巨额债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
 
 
【拒执案例】韩某龙等10人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韩某龙、陈某祥、徐某金等10人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归还韩某龙等10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浦东新区一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中,浦东新区法院前往涉案房产所在地张贴拍卖公告及裁定并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黄某母亲表示其无法配合搬离,并情绪激动,表示誓与房屋共存亡。为了缓解案外人的对抗情绪,避免激化矛盾,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对被执行人黄某和其母亲进行劝解并释明强调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因说理工作无效,20201027日,被执行人黄某被司法拘留15日。此后,其仍然表示拒不搬离,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并继续阻碍法院执行。浦东新区法院研究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多系六十岁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有部分靠领取失业金生活,因此决定由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局启动绿色通道,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方式寻求救济。2021624日,刑事审判开庭传唤被告人黄某,经庭审训诫和释明风险,被执行人黄某当庭表示悔过,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恳请法院从轻处理。截止2021930日,涉案房已拍卖成交,足够覆盖十位申请人的所有债权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腾退成功的财产处置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多为老年人,系争借款也均系申请人的养老和治病钱,是事关百姓民生的涉众案件。本案中,浦东新区法院耐心释法的同时,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拒不配合的行为,采取逐步升级的惩戒措施,环环相扣,前后衔接,为追究拒执罪打下良好的铺垫,符合比例原则和实体公正。本案中,通过打通拒执罪的申请人自诉启动模式,由执行部门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再由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部门之间就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进行协调和研判,刑事审判庭依法进行裁判的体系化流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拒执案例】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515日,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欠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分期支付至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调解书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5625元,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但处理款项期间,执行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以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四件,即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与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20399元。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95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龙华区法院经审查,在该上述四案执行过程中,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诉讼调解的方式将属于该公司的应收账款195000元约定支付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账户,以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并已实际转入50000元。该公司行为直接影响了上述四案的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龙华区法院依法对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罚款人民5万元,并将该公司与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的款项划拨至上述四案,保障了四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综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主动进行查询,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既保护了另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审执信息化平台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实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拒执案例】李某某利用电商平台规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控措施,未查到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故拟对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李某某持有一商贸公司75%的股权份额进行处置。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股权评估无法进行。后经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进行调查,发现该商贸公司注册有“某光阴旗舰店”微博账号,账号内发布的信息均与童装销售有关。执行法官又在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上发现该网店,并确认“某光阴旗舰店”就是由该商贸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设。经过进一步关联查询,执行法官还发现该商贸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另一家名为“某花开童装旗舰店”的网店。经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两家网店的交易流水,“某光阴旗舰店”201711日起至2019320日的营业额为1773667.81元,“某花开童装旗舰店”201711日起至2019320日的营业额为7542580.03元。据此,执行法院判断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价值,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和告诫,被执行人依然不理不睬,后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家属随即代李某某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南海区法院在用足用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另辟蹊径、深挖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并因案施策,通过采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的执行措施,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电商网店已经相当普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仅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上就有超过一千万家网店。因此,法院执行工作不能仅停留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传统类型财产的查控,而是要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对被执行人潜在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充分挖掘,坚决打击那些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并企图蒙混过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决不能让互联网变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温床。
 
 
【拒执案例】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案情简介:中国民生银行分别诉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欠款纠纷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等人串通各自亲属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产为虚构的借款设定抵押并进行了公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了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亲属则以抵押权为由申请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此外,其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在异地起诉,并取得了生效判决,其持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抵押借贷存疑,执行法院向两案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就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等法律规定作出释明,各当事人仍坚称抵押借贷真实存在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执行法院调查确认,所谓的借款在出借后经过二十余次流转最终又回到了出借人处,借贷的事实并不成立。执行法院对两案被执行人虚构债务、虚假抵押、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做出了总计罚款60万元的决定,因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亦被再审撤销。20213月,苏州中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本案根据联动机制实现快移、快侦、快诉和快审。移送起诉期间,被执行人丁某杨夫妇将其所涉全部债务履行完毕。20214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各被执行人从拘役六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2021年以来,全国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对案件立案标准、证据采信、是否构罪等核心问题提前达成共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诉、快审,充分发挥了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优势,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并通过集中组织旁听拒执罪庭审的方式在社会上起到了“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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