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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7 17:29:06】 【稿件来源:最高法】 【作者:最高法】 【关闭】

 

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饲养宠物行为在给人们带来“养犬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养犬安全”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应有之义。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陈宜芳介绍。
  在案例二中,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致使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被抓伤,最终法院判决斯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给“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的养犬人士作出警示。
  在案例三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很萌很可爱’的犬只,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陈宜芳指出。
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其中,就民事责任方面,杜军表示,可从“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三种情况界定损害类型、确定赔偿责任。“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杜军说。
  在案例一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在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既周延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还需抓好前端,形成合力。梁凤云表示,“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
  在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中,王某某在其干货摊内无证养犬十一只,法院坚定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防止了损害事件的现实发生,充分体现瞄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
  既解“案结”,又解“心结”。在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协助调解,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案结事了。
  “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和协同构建文明、安宁、有序、安全的生活氛围,继续运用法治办法做深做实养犬治理问题。新年在即,在阖家团聚、走亲访友的日子里,希望各位养犬人士携带犬只出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陈宜芳说。(《人民法院报》26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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