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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人
【发布时间:2012-06-11 09:54:30】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埔法院 李桂模】 【关闭】

法官在圆桌法庭开庭。

 

   201251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决定封存失足青年小刘的犯罪前科档案。这是广州市法院系统首例少年前科封存案例,也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针对少年犯罪前科封存申请举行听证会。
  据介绍,该院2006年4月建立广东省法院系统第一家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确立了“三审合一”审理模式。2011年10月,该院又成为广东省少年犯罪前科封存试点法院。几年来,该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摸索出一套独具特色的制度,被省法院授予“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并被誉为“黄埔经验”。
 
  为失足少年
   照亮“回家”的路
  “以前不知道自由的可贵,自从感知了看守所环境,才发觉我是多么幸福,父母的唠叨其实是一种爱……”这是少年被告人小王参加该院组织的“监所感知”活动后,在《被告人监所感知表》上写下的话。
  “监所感知”是该院“四感审判模式”(亲属感召、监所感知、法庭感化、被告人感恩)的一个环节,像小王这样的少年犯大多有过这种难忘经历。
   据介绍,黄埔法院少审庭审判犹如召开“家庭会议”,并以“家庭会议”式庭审为中心,积极创新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形成了涵盖各个环节的“四感”少年刑事审判体系。
  “亲属感召”是促进少年犯悔过自新的亲情动力。法院在庭审前让少年被告人的父母填写《被告人家属感召表》,或在庭审中陈述少年被告人犯罪前的良好表现、家庭因犯罪所受创伤等情况,唤醒被告人的亲情和良知。
   “监所感知”活动是在公安机关协助和检察机关监督下,让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少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亲身体验监所生活,填写《被告人监所感知表》,自述体验感受。
  “法庭感化”把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被害人的创伤修复、社会调查员的陈述、被告人的自我反省、被告人家属的亲情感召、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教育等内容融为一体,使庭审成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堂。
  “被告人感恩”是庭审的最后环节,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对犯罪的认识、今后打算和改过自新的承诺,保证以自己的行为感恩父母、感恩社会。打算和承诺都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卷,由公诉机关、法院和被告人父母各执一份,作为考察其改造行为的见证。
  小王等五名少年被告人被控抢劫一案,经过“家庭会议”式的“四感审判”,即将进入宣判阶段。小王的父母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保证书》,所在学校也提交了《协助监管帮教函》,表示愿意协助对小王进行监管、帮教,恳请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作为孩子的父母,对于小孩抢劫犯罪深感痛心和内疚。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缓刑,让小孩有继续读书的机会,我们也一定对他严加管教,并配合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的帮教。”
   听到父亲低沉的话,小王禁不住泪流满面。他说:“真没想到,我犯了罪还有这么多人关心帮助我!我不会忘记大家的教育,好好读书,将来做个有用的人。”
   失足少年是一个特殊群体,只因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并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误入歧途。黄埔区法院坚持把爱献给这些失足少年,在他们“回家”的路上点亮一盏盏明灯。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该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305宗,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52%;判处少年被告人39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32%,其中少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9.17%,本地户籍少年犯刑满释放或考验期满后无一重新犯罪。
 
  为“特护群体”
  编织“保护网”
  少年民事审判,如何保护好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通过小朱诉其父增加抚养费一案找到了答案。
  小朱是一名在校初中生,父母协议离婚后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后来父亲以收入低为由停止支付生活费。因生活开支入不敷出,小朱于2007年4月向黄埔区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小朱忙于学习,虽有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仍感到心中没底。恰好该院在广州中院指导下,探索少年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聘请了两名“社会观护员”,为小朱的官司四处奔波。
  他们调查走访了小朱和小朱的母亲、小朱就读的学校、父亲的工作单位,全面掌握了小朱学习生活情况、父亲收入状况。
  开庭时,“社会观护员”宣读了调查报告,证实了小朱的父亲有足够的收入而拒付小朱生活费,以及小朱学习、生活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随后,在法官主持下开始了“法庭导引”程序,针对小朱父母在教育抚养小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原本的一家人消除了矛盾对立情绪。
  在法官调解下,小朱与父亲达成协议:父亲仍每月支付小朱抚养费50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每个节日额外增加300元,并按实际支出负担小朱中学至大学的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
  在小朱的官司中最早引入的社会观护制度和法庭导引制度,是该院少年民事审判的制度创新。
  原来,社会观护制度是法院在审理有关身份关系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聘请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学习、社会等情况进行庭前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法院判决提供事实依据。
  “社会观护员”干了律师的活,但他们不是律师,更像是国家免费请来的“保姆”。
  法庭导引制度则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针对社会调查和庭审中发现的监护人或社会组织侵害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和问题,由法官、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门讲评,指导家庭和社会组织依法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经过深入摸索,这些创新逐步成熟,并被制作成“示范庭”教学视频,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暨培训班上播放。
 
  社会联动为少年审判提速
  少年审判和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该院与区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为少年审判和帮教工作“提速”。
  “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三分”诉审模式,具体是区看守所自少年犯罪嫌疑人入监时起,即将其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和管教,为他们设立单独的法制小课堂;区检察院将相应少年被告人单列起诉;区法院在庭审中对少年被告人实施分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这种模式营造了相对隔离的环境,有效避免了少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成年犯罪人员交叉“感染”。
  为建立健全“四感审判模式”,该院规范少年刑事案件量刑制度,制定了“少年被告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在押涉罪少年考察教育制度”等指导细则,使少年犯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体系更加系统、具体化。
  社会调查制度,是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对少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庭审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情节,体现了对少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考察教育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对在押少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教育,并出具《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定表》,为法律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提供事实依据。这项制度实施后,少年被告人悔罪表现更为明显,90%以上的少年被告人在开庭时提交了悔罪书。
  2008年7月,该院为改变过去少年犯由司法机关单独考察帮教的模式,与区政府所辖文冲街道办事处合作,试点共建了广州市首家“少年考察帮教基地”。
  原来由法院负责考察帮教、户籍属于该街道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被移交到少年考察帮教基地。少年考察帮教基地由街道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负责。目前,该基地已成功考察帮教非监禁刑的少年犯15人,全部走上正道,无一重新犯罪。
  2011年5月,该院又与区司法局协商,建立健全了少年审判与社区矫正的对接机制。庭审前,司法局矫正帮教部门对少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出具加注有街道、社区等部门关于社区矫正意见的调查报告。
  庭审中,社会调查员出席法庭,介绍少年被告人情况,为法院判决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如决定适用非监禁刑,法院当庭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由司法局矫正帮教部门当庭接收少年犯及矫正材料。
  少年犯移交后,法院发出《社区矫正建议书》,向司法局提出有针对性的矫治建议,司法局定期书面反馈少年犯矫正情况,为法院开展前科档案封存提供依据。

  2012年4月,经过与区综治办等11家成员单位协商讨论,联合制定了该区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自5月1日起实施,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试点工作有了操作规程。

 

   对话新闻当事人
  创新是推动少审发展的动力

  访谈对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春和

  综治周刊:黄埔法院的少年审判实行少年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但事实上,少年刑事审判同少年民事审判有不同规律,贵院的改革探索如何体现各自特点?
  张春和:少年案件综合审理模式是目前少年审判的一种改革创新,也是为将来建立少年法院做有益的探索。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少年民事审判与少年刑事审判的不同规律,正因为如此,我院少年民、刑审判改革探索的思路是不同的。
  如果说少年刑事审判是一种“教育式”审判,少年民事审判则是一种“维权式”审判。在少年民事审判中,未成年当事人是诉讼中的“特护群体”,应当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俗地说就是一种“保姆式审判”,法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职权提供诉讼救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主动调查取证,全面维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观护制度和法庭导引制度,就是广州市两级法院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少年民事审判创新制度。
  综治周刊:贵院是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试点法院,请您谈谈试点工作的特点?
  张春和:根据我区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依当事人申请和不受户籍限制原则。户籍、经常居住地在本区的少年犯和户籍在外地的少年犯,只要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经该院举行听证会和评审,依法作出决定。
  二是设置了前科封存听证程序和公示程序。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及其监护人陈述申请理由和改造表现,综治成员单位代表提出意见,确保程序公开、公正。限定范围的公示程序,目的是征求当地司法机关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确保前科封存工作的准确无误。
  三是设置了前科封存评审程序。前科封存决定的作出,应当取得该院前科封存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不同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中的过半数通过原则。
  四是设置了申请人救济程序。对于不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出复核建议,法院根据复核建议依照程序重新审查;申请人也可直接向市中院提出复核申请,由中院直接启动复核审查程序。
  综治周刊: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试点确实是新探索,目前遇到了哪些新问题?
  张春和: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前科档案封存决定的效力范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三款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我区的实施办法也规定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做出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人事等部门必须依照决定对全部档案予以封存,除军事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这些规定目的就是让失足少年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但是,封存后失足少年能否真正如同正常人一样就业、升学、参军、考公务员和出国出境,而现行法律中限制有前科人员就业的条款是否应当进行配套修改,这些目前都不明确,成为试点工作的“瓶颈”。

  另一方面,因试点工作的区域性所限,《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在执行中遇到难题。犯罪前科档案封存的难点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电子档案,因为犯罪电子档案的管理权限属于省级公安机关,没有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区公安分局无法真正开展封存工作。另外,我院作出的封存决定,对那些既不属于我院辖区范围、又不属于其他试点法院辖区范围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约束力,目前我院只能发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执行。

 

  转自人民法院报 2012年6月10日05版 李桂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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