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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次针对“三打两建”案件统一宣判
【发布时间:2012-04-01 17:02:1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被告人许家宝销售假药案宣判。陈文笔 摄


  今天上午,在广东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广州中院组织了8 个基层法院对又一批“三打两建”案件集中宣判。
  该批案件共9 宗12 名被告人, 其中涉制假售假案件6 宗、欺行霸市案件2 宗、商业贿赂案件1 宗。12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至250 万元不等。
  此次大规模的统一宣判,是“三打两建”开展以来, 全省范围内首次针对“三打”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公开宣判。此次统一宣判的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销售假药罪、持有假币罪、受贿罪、强迫交易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等,其中制假售假的商品包括人用药物、手表、硒鼓、碳粉、水泥等。


  许家宝销售假药案
  2010 年8 月起, 被告人许家宝向黑龙江、成都等地批发销售假药。
  2011 年5 月20 日,许家宝在广州白云区西槎路金碧新城住处被抓获,警方在其车上缴获盐酸贝那普利片360 盒、米索前列醇片150 盒及米非司酮片350 盒(经鉴定均为假药), 同时在其住处缴获送货单及货运单据1 批、记录销售假药内容的笔记本4 本。
  缴获的笔记本记录从2010 年8 月15 日至2011 年5 月18 日,许家宝销售假药金额近504 万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许家宝销售假药的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许家宝销售假药时间长, 实际销售数额近504 万元,且销售假药的种类繁多,涉及老百姓常用的药品,甚至有处方药品、计生药品,其销售对象是全国各地老百姓身边的普通药房,其销售假药的社会影响面极广、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 年,并处罚金50 万元,并对被缴获物品予以没收。


  方盛伟持有假币案
  2011 年8 月17 日4 时许,被告人方盛伟在白云区新市街萧岗履泰大街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其身 上及携带的旅行袋内缴获面额100 元的人民币9981 张、面额50 元的人民币3 张(涉案金额共99.8 万多元)。经鉴定,缴获的上述货币均为假币。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盛伟无视国家法律,持有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 万元,且缴获的假币9984张予以没收、销毁。


  马伟东受贿案
  2008 年至2011 年, 被告人马伟东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工程监理、工程代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为业务关系人马伟雄、张呈军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了业务关系人马伟雄、张呈军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32 万多元。
  2011 年7 月25 日, 马伟东向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
  越秀区法院认为, 马伟东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伟东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10 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申长龙等3 人强迫交易案
  2011 年8 月,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广汽生活区建设项目金山大道以北复苏河涌以南填土工程中标,后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关某某。被告人申长龙、许伟强、陈有兴为了共同承接该工程,多次找关某某洽谈转包工程事宜, 均被拒绝。
  2011 年8 月至9 月间,申长龙、许伟强、陈有兴为迫使关某某同意转包该工程, 在关某某的上述工地开工或转包给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开工时,均纠合“阿轩”等多人(均另处理)驾驶多辆小汽车到该工地,以堵塞工地出入口、言语威胁等手段, 阻挠工程施工,使工程停工、延误,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番禺区法院认为,申长龙、许伟强、陈有兴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申长龙、陈有兴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陈有兴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申长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申长龙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 元;判处陈有兴有期徒刑1 年10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判处许伟强有期徒刑1 年9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胡四民、苏本国招摇撞骗案
  被告人胡四民、苏本国于2011 年6 月28日16 时许,由苏本国驾驶小汽车与胡四民去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裕兴花园湖南常德钵子菜馆,由胡四民身穿卫生局制服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将六条假红双喜香烟、两条假芙蓉王香烟以人民币600 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建发。同年7月4 日10 时许, 两名被告人又去到南沙区南沙街环岛西路岭南花园宝裕农家菜馆,将三条假红双喜香烟以人民币200 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经侦查,警方于2011 年8 月30 日将胡四民、苏本国抓获,并当场缴获卫生部门制服两件及假香烟一批。
  另查明,案发后,胡四民的家属于2012年3 月26 、27 日分别代胡四民赔偿被害人刘建发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 元; 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 元。
  胡四民遂取得被害人刘建发、王某某的谅解。
  南 沙区法院认为,胡四民、苏本国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两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苏本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胡四民有期徒刑8 个月,判处苏本国有期徒刑8个月,涉案假香烟、假制服予以没收、销毁。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董柳 谭绍丁 通讯员:钟言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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