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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两高文件”的座谈纪要》
【发布时间:2012-02-28 08:57:42】 【稿件来源:】 【作者:廖俊莲】 【关闭】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2011年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两高会签文件”),2012年2月22日,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贯彻落实“两高文件”的座谈纪要》。市中院王海波副院长与市检察院陈思民副检察长出席当天会议。该纪要紧紧围绕“两高会签文件”确立的主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并细化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该纪要内容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确立法、检沟通协调机制中的具体制度,包括建立联络员、信息互通、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二是结合本市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的范围,详细列明了“两高会签文件”中规定的对一审生效案件不得抗诉的例外情形的具体事由和对调解案件可以提出抗诉的具体条件;三是建立了法、检联动调解的机制,强调在申诉审查及再审案件审理阶段加强法、检协作,努力化解矛盾,共同做好调解及息诉服判工作。四是规范了抗诉案件开庭程序,明确了检察机关出庭的任务、出示证据的程序等,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
   “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市中院以“两高会签文件”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经验总结,创新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程序,积极稳妥对待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以监督为动力,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市中院审监庭 廖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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