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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第一顺位执行款向债权人分配
【发布时间:2012-01-18 10:15:3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执行款分配大会现场

  “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处理的整体步骤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
  2007年7月,广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在会上向全体债权人通报了项目变卖、施工的进展和债权初步统计的情况。2008年3月1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公布了分配方案,并就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建总)预留方案作出详细的说明。汇总债权人的意见后,2010年1月14日召开第三次债权人大会,会上宣布启动分配。
按照总体计划,“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分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房产进行安置、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第一阶段房产安置、分配工作回顾
  2010年3月19日,广州中院召开“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分配大会。2010年8月4日,召开“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A座调整到B座和原B座已经分房债权人继续就面积差部分分房大会。通过房产分配,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和A座调整到B座债权人的分房已经完成,除城建总中止执行的七层房产之外,其余房产全部分配完毕。相关房屋面积差的补交、解封、过户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本次第一顺位执行款的分配工作
  这一次是在“中诚广场”系列案房屋分配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开始进行第二阶段变卖款的分配工作。
  (一)第一顺位债权金额构成
  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AB座已经分房面积差、AB座债权人已选房面积差选择分房预留款、城建总涉诉楼层面积差预留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人已选房面积差和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补交地价款,总计债权金额为5亿5千5百3十余万元。
  本次会议是对第一顺位债权中持有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不存在争议和无被扣留执行款的债权人进行的分配。涉及105位债权人的117个债权,分配金额为2亿3千8百2十余万元。(注:对待有争议和有被扣留款项的具体金额须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后再行分配和处理;对于未符合分配条件的,可先予预留相关执行款,待条件符合后再行分配。)
 
  (二)执行款分配原则
  1、公正原则
  (1)确保债权认定标准公正
  遵循尊重法律文书,结合合同内容和分配方案的思路。对于购房款本金的认定,首先要按照法律文书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如没有认定的,则可以通过审查购房合同和房管部门的相关房屋资料并结合分配方案加以认定。
  (2)尊重债权人自行追讨的成果
  在广州中院统一处理“中诚广场”案件之前债权人部分受偿的,如受偿部分为本金的,予以相应扣除;如受偿部分为非本金性质的,则不在本顺位执行款中予以扣除。
  2、公平原则
  兼顾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分配执行款按照先业主后一般的顺位进行排列:
  1.确保本金优先
  在对第一顺位债权的审核过程中,对于有的执行依据将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与利息、违约金等合计成一笔金额的情形,应将执行依据中的非债权本金部分剔除。如在执行依据中无法厘清,则应审核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查实购房本金。将该本金列为第一顺位的债权,其他部分债权归入一般债权;
  2.确保分配标准统一
  一是统一计算尺度。面积差退款中涉及的房屋单价统一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总价及按分配方案确定的汇率标准计算所得的房价除以原购房面积计算。支付款项统一按照人民币计算。
  二是统一分配方式
  由于存放广州中院的执行代管款的银行是深圳发展银行(下称:深发行),故为了执行款分配的安全和便捷,中院决定对于个人债权人,由其自行在深发行广州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执行款由中院直接划入相关账户。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款由中院以支票或转账形式发放。  
  3、便民原则
  (1)简化程序,减少债权人讼累
  只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了购房的事实以及付款的事实,均可以作为参与分配的依据。
  (2)主动执行,体现能动司法
  在中院的涉及中诚广场案件,如已经以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无需债权人申请,由中院执行局与立案庭协调主动办理恢复执行手续。
  (3)服务前伸,为债权人提供便利
  考虑到本案境外债权人居多,自行在广州开立存款账户不方便,经中院联系,深发行越秀支行在执行款分配现场设立开户点为债权人开立账户。一方面方便了债权人,另一方面加快了债权人身份审核和执行款的发放速度。
  4、稳妥推进原则
  首先,对第一分配顺位中持有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且不存在争议和无被扣留款项的债权人先行分配。其次,对争议和被扣留款项的具体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后再行分配和处理。对于未符合分配条件的,可先予预留相关执行款,待条件符合后再行分配。
 
  执行工作概况
  法院通过加班加点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明确本顺位债权,统一分配原则,制定分配计划和细则工作。2011年12月28日,在中院网站上公布了第一顺位债权和执行款分配细则。并通过中院短信平台和电话沟通方式告知了所有能联系到的本次待分配债权人及被执行人。2012年1月8日,在中院网站上公布了第一顺位债权分配大会的公告。2012年1月17日,债权分配大会成功召开。
  在分配过程中,广州中院贯彻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的原则。本案的分配细则,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顺位、债权金额及认定依据等有关本顺位执行的内容全部在中院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文/执行局 研究室   图/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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