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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原副市长一审获刑十九年
【发布时间:2011-12-19 09:53: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6日公开宣判茂名市原副市长杨光亮一案。杨光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5658万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总计有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杨光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认定杨光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区分财产属性 准确定罪量刑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平文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的分析认定进行了详解。
  一、杨光亮的妻子谢某提出其父亲在生前曾陆续给过她人民币100万元。对这笔钱是否应认定为家庭合法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该情况不真实。法院认为,虽然谢某的父亲已死亡,具体情况无法核实,但杨、谢二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陈述均证实谢某的父亲曾经给过谢某钱,希望他们以后能帮忙照顾谢某同父异母的小弟弟,因此这一事实应予认定。鉴于杨光亮是听谢某说过此事,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因此按照谢某的陈述认定其父亲曾给予谢某100万元,这一财产可以认定为家庭合法财产。
  二、辩护人提出行贿人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承诺给予杨光亮50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杨光亮至案发时仍未收到这笔钱。对这一行为应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对于该500万元的借据,行贿人黄某证实是为了感谢杨光亮在其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直至案发,黄某仍未向杨光亮给付500万元现金。法院认为,杨光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手中的权力,为黄某谋利益,杨光亮与黄某之间有着共同意思表示,对给予杨光亮贿赂款500万元已形成共谋,双方共同约定了支付贿赂款的时间,即2010年12月1日。杨光亮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已基本完成,只是因杨光亮在约定支付日之前已被纪委审查,进而被侦查机关逮捕关押,最后并没有实际获得贿赂款项,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未遂。而借据所确定的500万元的债权是否能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部分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受贿行为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杨光亮是否具备自首情节。
  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光亮在接受广东省纪委“双规”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茂名国际大酒店老板林某、东园大酒店老板谭某等人贿赂,收受茂名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巨额红包礼金及巨额财产的主要去向等问题,他主动交代的部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杨光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转自人民法院报 记者: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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