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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规范野生树木移植
【发布时间:2003-02-18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新近施行的《云南省森林条例》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在云南移植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审批并进行补偿。
  据云南省林业厅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受利益驱动,大肆采挖、买卖野生树木的行为近年来在“植物王国”云南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房地产商为了提升楼盘"卖点",争相把名木古树移栽到小区内。不少地方在市政建设中也大兴“大树进城”之风。野生树木的移植由于违背了造林学的基本原则,再加上移植技术不过关,管理跟不上,往往造成不少树木的死亡,严重破坏了树木原生地的植被和生态环境。
  鉴于此,《云南省森林条例》规定,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禁止连片采挖树木。移植一般树木不到40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一般树木40至80株的,由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一般树木80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补种移植数目5-10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补种移植数目5-10倍的树木。
  此外,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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