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3-03-0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编者按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共提出建议、提案164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十分重视,肖扬院长要求,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及时办理。截至8月6日,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并作了答复。本报从今日起,将部分建议、提案、答复摘编刊出。
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屡有发生,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利用各种所谓的关系,找有关司法人员说情;有的利用手中的职权批条子、打电话,要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要求司法人员不顾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对此,丁松等32位人大代表提出935号建议——制定“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
最高法院办复提案建议选登
935号建议:制定“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最高法院答复:必须切实建立一种防范机制,我院将积极与立法机关联系立法事宜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丁松等32位代表提出,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对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屡有发生,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有的利用各种所谓的关系,找有关的司法人员说情;有的利用手中的职权批条子、打电话,要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要求司法人员不顾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上述种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且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当地的执法环境。
代表认为,个人干涉司法活动是封建专制思想的残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背道而驰;个人干涉司法活动严重地妨害了司法的公正;个人干涉司法活动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
因此,建议制定“关于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该决定可包括:一、进一步增强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意识。二、依法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严禁非法干扰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进一步完善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四、人民法院要顺应形势,在维护依法独立审判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建议后,经过认真研究,于2002年5月30日及时予以答复如下:司法机关是以法律为武器来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终局环节,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如果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人民群众就会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甚至对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与“公理”产生疑虑。因此,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法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就成为能否建立起符合入世要求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键因素。只有在机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树立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良好法制形象。
司法实践中,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些干扰,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严重败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造成一些地方司法秩序的混乱,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国家丧失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切实建立一种防范机制。目前,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我院将积极与立法机关联系立法事宜,力争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屡有发生,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利用各种所谓的关系,找有关司法人员说情;有的利用手中的职权批条子、打电话,要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要求司法人员不顾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对此,丁松等32位人大代表提出935号建议——制定“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
最高法院办复提案建议选登
935号建议:制定“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最高法院答复:必须切实建立一种防范机制,我院将积极与立法机关联系立法事宜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丁松等32位代表提出,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对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屡有发生,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有的利用各种所谓的关系,找有关的司法人员说情;有的利用手中的职权批条子、打电话,要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要求司法人员不顾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上述种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且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当地的执法环境。
代表认为,个人干涉司法活动是封建专制思想的残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背道而驰;个人干涉司法活动严重地妨害了司法的公正;个人干涉司法活动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
因此,建议制定“关于禁止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决定”。该决定可包括:一、进一步增强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意识。二、依法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严禁非法干扰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进一步完善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四、人民法院要顺应形势,在维护依法独立审判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建议后,经过认真研究,于2002年5月30日及时予以答复如下:司法机关是以法律为武器来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终局环节,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如果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人民群众就会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甚至对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与“公理”产生疑虑。因此,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法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就成为能否建立起符合入世要求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键因素。只有在机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树立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良好法制形象。
司法实践中,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些干扰,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严重败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造成一些地方司法秩序的混乱,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国家丧失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切实建立一种防范机制。目前,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我院将积极与立法机关联系立法事宜,力争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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