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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
【发布时间:2003-04-0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由该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下发全省,民营企业有望得到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这个指导意见共12条,对各项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保护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和故意伤害、杀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将加大打击力度。

在民事审判中,全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流转法律秩序。同时,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以及民营企业自身改制纠纷案件和民营经济主体自身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

在行政审判方面,依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好民营经济主体起诉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

在执行工作中,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及时回收对外债权,慎用强制措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可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确保案件得到执行;对被执行人虽没有履行能力,但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债权变股权等方式执行。在执行中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随便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广东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观念,同时大力开展“便民、利民、为民”活动,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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