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士可主持调解案件 深圳中院将有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3-04-2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和为贵”式的法院调解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是,十多年来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下降了44个百分点。针对这一状况,深圳中院昨日(4月24日)公布了即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出一系列和市民打官司相关的法院调解具体举措。
调解主持人选择范围扩大
《民诉法》对调解主持人只规定了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但《指导意见》规定,除了书记员、法官助理可主持调解外,社会人士也可成为调解主持人。这些调解主持人可在行业协会、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中选任。据了解,这种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中已经实践多年,有较好的效果。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
调解时限规定为10个工作日
为防止当事人无休止地调解拖延诉讼,《指导意见》对休庭调解工作的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为10个工作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调解书回避当事人敏感问题
如果调解书对纠纷的过程写得太详细,是非责任太明确,不利于当事人平息纷争,《指导意见》规定不必按判决书的模式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而改为“当事人确认的简要事实”,并强调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可以不记载不利于当事人和解的内容,适当回避一些涉及其声誉和心理的敏感问题。
经调解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来源:南方网)
《民诉法》对调解主持人只规定了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但《指导意见》规定,除了书记员、法官助理可主持调解外,社会人士也可成为调解主持人。这些调解主持人可在行业协会、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中选任。据了解,这种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中已经实践多年,有较好的效果。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
为防止当事人无休止地调解拖延诉讼,《指导意见》对休庭调解工作的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为10个工作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如果调解书对纠纷的过程写得太详细,是非责任太明确,不利于当事人平息纷争,《指导意见》规定不必按判决书的模式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而改为“当事人确认的简要事实”,并强调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可以不记载不利于当事人和解的内容,适当回避一些涉及其声誉和心理的敏感问题。
经调解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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