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3-05-1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分总则、火葬管理、土葬管理、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本办法规定,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设火葬设施。
办法规定,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公益性墓地和安置性墓地,不得用来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建设殡葬设施和建立殡葬服务单位,除建设火葬场及从事实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外,其他实行并鼓励多元化的投资。
(来源: 新华网)
本办法共分总则、火葬管理、土葬管理、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本办法规定,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设火葬设施。
办法规定,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公益性墓地和安置性墓地,不得用来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建设殡葬设施和建立殡葬服务单位,除建设火葬场及从事实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外,其他实行并鼓励多元化的投资。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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