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执行审计决定 抗拒者将遭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03-05-2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据审计署今日透露,为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不久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计厅联合向全省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自动履行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履行,仍不履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通知已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通知要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审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予以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通知还要求,审计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日。执行费先由审计机关预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负担。
通知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新华网)
通知要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审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予以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通知还要求,审计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日。执行费先由审计机关预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负担。
通知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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