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 检察长要书面检讨
【发布时间:2003-07-2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22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并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自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以来,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但据记者了解,在专项清理工作中,仍有个别地方弄虚作假,采取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手段继续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超期羁押情况掌握不准,底数不清,以至于瞒报、漏报、谎报等。
赵登举强调,自8月1日起,凡是群众举报属实或上级检查发现的,发生超期羁押的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向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上级检察院要做出处理,省级院检察长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出书面检讨。检察机关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调查结果,并追究决定超期羁押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检察机关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纠正情况。接受和处理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省级院及分市(州)院要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受对本地区检察机关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和处理,处理情况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凡是举报后不纠正的,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
(来源:广州日报)
自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以来,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但据记者了解,在专项清理工作中,仍有个别地方弄虚作假,采取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手段继续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超期羁押情况掌握不准,底数不清,以至于瞒报、漏报、谎报等。
赵登举强调,自8月1日起,凡是群众举报属实或上级检查发现的,发生超期羁押的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向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上级检察院要做出处理,省级院检察长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出书面检讨。检察机关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调查结果,并追究决定超期羁押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检察机关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纠正情况。接受和处理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省级院及分市(州)院要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受对本地区检察机关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和处理,处理情况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凡是举报后不纠正的,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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