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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服务经济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
【发布时间:2003-09-23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本报北京9月22日电 今天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了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院长巴吉尔·马南一行。肖扬说,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任务。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暴力犯罪,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犯罪以及其他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都要依法予以制裁。

肖扬指出,我们十分强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准确、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最近,我们提出“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针对一些刑事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提出的。这一提法,实际上是对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通俗的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去认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能定罪处罚。

肖扬说,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我们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旨在进一步强调依法审判案件、严格审限制度、切实保障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体现了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

肖扬说,审判工作中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审判原则。对刑事案件,必须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决不能借口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违法办案。二是审判效率原则。审判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审判效率低下、案件经常超审限,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削弱惩罚犯罪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曲大成参加了今天的会见。

今天下午,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了与印尼代表团的工作会谈。

上图:肖扬会见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院长巴吉尔·马南一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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