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母女争夺骨灰案在昆明审结
【发布时间:2003-11-13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75岁老人刘志英状告女儿,讨要老伴骨灰”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志英老人的上诉。
该案原告刘志英与丈夫王福于1945年在大连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王忆莲和儿子王忆东。1949年,他们举家迁往云南定居。2000年4月7日,王福因病去世,在其所在单位昆明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的组织下,一家人将遗体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4月19日,王忆莲姐弟在昆明市官渡区龙凤公墓购买了墓地,安葬了父亲的骨灰,领取公墓,并在公墓处留下了“该墓除户主两人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设施进行改动”的备注。
没想到2002年11月27日,刘志英老人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儿返还老伴的骨灰,儿子王忆东被列为了第三人。老人称丈夫死前曾交待自己将其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他落叶归根的愿望,女儿未经自己同意即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自己对王福骨灰的处理权。为防止女儿取走骨灰,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老人又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2002年12月20日,法院依老人的申请查封了墓地。
但王忆莲却称父亲临终前曾对自己和弟弟说明丧事从简,就地安葬,并称父母感情不和,父亲病危期间,母亲未尽义务。父亲死后,母亲还向铁路局老干处表明,只领丧葬费,不管安葬事宜。正是自己和弟弟全权主办了父亲的丧事。
2003年4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姐弟俩在公墓留下的备注并不侵害老人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刘志英无法证明死者有将骨灰带回大连的遗嘱,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刘志英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王福生前曾嘱托子女和所在单位“丧事从简”,故其子女将其遗体火化并就地安葬符合其遗愿,现安葬已近三年,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如再将骨灰迁回大连安葬,势必又要再次破费,且国家对异地安葬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刘志英老人的要求明显违背死者“丧事从简”的遗愿,也不利于亲属悼念和祭扫。据此,昆明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该案原告刘志英与丈夫王福于1945年在大连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王忆莲和儿子王忆东。1949年,他们举家迁往云南定居。2000年4月7日,王福因病去世,在其所在单位昆明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的组织下,一家人将遗体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4月19日,王忆莲姐弟在昆明市官渡区龙凤公墓购买了墓地,安葬了父亲的骨灰,领取公墓,并在公墓处留下了“该墓除户主两人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设施进行改动”的备注。
没想到2002年11月27日,刘志英老人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儿返还老伴的骨灰,儿子王忆东被列为了第三人。老人称丈夫死前曾交待自己将其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他落叶归根的愿望,女儿未经自己同意即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自己对王福骨灰的处理权。为防止女儿取走骨灰,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老人又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2002年12月20日,法院依老人的申请查封了墓地。
但王忆莲却称父亲临终前曾对自己和弟弟说明丧事从简,就地安葬,并称父母感情不和,父亲病危期间,母亲未尽义务。父亲死后,母亲还向铁路局老干处表明,只领丧葬费,不管安葬事宜。正是自己和弟弟全权主办了父亲的丧事。
2003年4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姐弟俩在公墓留下的备注并不侵害老人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刘志英无法证明死者有将骨灰带回大连的遗嘱,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刘志英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王福生前曾嘱托子女和所在单位“丧事从简”,故其子女将其遗体火化并就地安葬符合其遗愿,现安葬已近三年,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如再将骨灰迁回大连安葬,势必又要再次破费,且国家对异地安葬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刘志英老人的要求明显违背死者“丧事从简”的遗愿,也不利于亲属悼念和祭扫。据此,昆明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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