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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投诉妨害司法,必受制裁
【发布时间:2003-11-17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日前,我院执行局对虚构事实、散布无任何依据、极不负责任言论,诬告法官、诋毁法院,损害法院形象的申请执行人陈×涛依法予以训诫。
近日来,我院先后收到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转来的群众来信。两封来信均系(2003)黄法民一执字第304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陈×涛所写,信中反映我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对执行工作“敷衍了事、马虎拖拉、极不负责任,完全漠视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缺乏专业人员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心”,并在信中写道:“据说有些打工仔,为讨回二千多元甚至几百元的工资,天天打着被铺在该执行局的走廊或门口等候多天,都无法追回血汗钱,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云云。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03)黄法民一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于今年8月21日立案,我院即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9月1日前履行完毕法定义务。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经办法官林强等人遂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广东同大家业工贸发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今年9月份的租金收入35000元。同时,林强法官还到黄埔农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到广州市车辆管理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协助执行单位(广东同大家业工贸发展公司)应缴纳给被执行人的租金应在10月5日前支付,且协助执行单位出于对直接向法院缴纳租金的担心,要求我院提取租金时,应通知原出租方——双沙经济社派人到场(被执行人拖欠双沙经济社的租金,以往均是由协助执行单位直接支付给双沙经济社),致使被冻结的应付租金未能立即提取。10月24日,我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限期划拨租金的通知,限其在10月29日前把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划到我院指定帐户。该公司于10月29日将应付被执行人的租金人民币35000元交到我院。我院随即将该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陈×涛,该案顺利全额执结。
事实说明,该案的执行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从立案到执结仅二个月零十天,大大短于法定的执行期限(六个月)。在执行过程中,经办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辞辛劳,认真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是无可指责的。申请执行人陈×涛由于不懂法定程序,主观臆断,随意推测,无任何根据地到处上访投诉,致使经办法官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压力。更有甚者,陈×涛还极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无中生有地编造有人“天天打着被铺在该执行局门口等候多天”等无具体当事人的所谓“事实”到处投诉,诋毁法院声誉,损害法院形象,严重影响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对当事人的这种诬告法官、诋毁法院,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制裁。在我院调查核实情况过程中,陈×涛于11月6日先后向我院提交了两份书面检讨书,承认其投诉所反映的情况均是道听途说,没有任何依据,对其行为的错误和后果认识较为深刻。为教育陈×涛本人,消除其言行对我院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我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陈×涛本人对我院的训诫表示完全接受,对该案的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并向经办法官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黄埔法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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