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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法院创新调解机制 力促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07-05-10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萝岗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免除矛盾双方诉讼之累,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在诉讼调解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萝岗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创新了五种调解机制,开辟了定纷息诉的新路子。
  巡回法庭现场调解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萝岗法院先后设立镇龙、九佛两个巡回法庭,派法官每周定期赴两地进行巡回办案、巡回审判、现场调解。镇龙巡回法庭在揭牌当天即成功调处案件25宗,其中20宗经法院耐心细致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当事人愿意和解,不进入诉讼程序,另外5宗均以调解结案。
  联席调解利民便民
  萝岗法院推出免费调解新制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一部分小额债务等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官对人民调解给予指导。这既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第一时间化解了矛盾纠纷,减少了法院的受案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为了贯彻该项制度,萝岗法院将巡回法庭与九龙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办公(一间屋子、两套班子、三块牌子),负责统一受理辖区内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管理、小额债务和小额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法官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同室办案,调解和巡回审判均按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该项制度实行首日,法院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共接访当事人40余人,联合成功调处民事案件5件,其余3件建议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祠堂调解法礼结合
  萝岗法院的派出法庭萝岗法庭,位于始建于明朝的云谷祖祠。祠堂本是族人祭祀先贤祖先、商议族内大事的重要场所,蕴含"怀抱祖德"、"慎终追远"、"饮水思源"、"报本反始"等祠堂文化。萝岗法庭充分利用在祠堂办公开庭的特有优势,注意将祠堂文化与国法威严相结合,用乡礼民情感化当事人,用法理说服当事人,取得平息纷争恢复和谐的调解效果。
  立案调解高效快速
  萝岗法院制定了《立案调解操作规程》,从2007年3月8日派出专职人员进行立案调解,至4月23日止,纳入立案调解案件共16件,已调解案件11件,其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按照协议履行完毕10件。调解结案中,收案当天调解结案的3件,收案至调解结案时间最长为6天,仅为1件,其余均在收案后5天内结案。立案调解坚持高效快速原则,坚决杜绝超期调解,使立案调解未果的案件尽早移送审判,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进入审判后的审理时间。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无缝对接
  首先,创新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立案前,法院引导民事纠纷当事人到镇、街及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人员引导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其次,丰富诉中调解。法院对已立案但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在庭审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已开庭的案件,法院视情况暂缓判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最后,指导人民调解。法院安排专人与镇、街及居(村)调解委员会建立"一对一"关系,及时指导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处,加大基层调解组织的法律咨询。萝岗法院通过对实践的总结,绘制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图》,使工作有程序可循,有流程可走。
  通过创新调解机制,萝岗法院2007年1至4月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2.43%,比去年同期提高近19个百分点。
  (萝岗法院 余炳奎 冼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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