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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启动"社会观护员"制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07-05-2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社会观护员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观护员在庭审后接受采访


社会观护员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2007年5月24日下午,黄埔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角色:"社会观护员"。据悉,这是全国首宗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启用"社会观护员"的案件。
  本案原告朱某某,现年17岁,其生父被告朱某与其母亲1997年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朱某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学费和半数医药费,但1999年2月后被告即未再支付生活费,后在朱某某母亲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写下了欠条。现在原告提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改变,生活费用上涨,要求从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作为参与庭审的新角色,本案的社会观护员曹广明和张嘉玲在法庭上宣读了本案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来源是与双方当事人单位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谈话获知的情况,包括从朱某某就读的学校了解的情况、朱某某的自述、从被告单位了解的情况、原告母亲的基本情况和调解的情况等几部分,基本上全面反映了朱某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查报告显示,朱某某性格相对比较内向,不爱惹事,原来学习成绩中等,是一名让人放心的好孩子,其母亲对他的学习非常支持,上学期朱某某参加了北京四中的网校,成绩有了明显提高,但这学期成绩有所反复,老师认为可能是受追索抚养费案的影响。其生父在某银行工作,单位证明其年工资税后收入为43000元,其母亲在某工厂上班,每月工资约3000多元。
  随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该报告内容进行了质证。据悉,今后此类案件中社会观护员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最终极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
此外,法庭上还出现了新的庭审环节:法庭导引。法庭导引的内容是陪审员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类似法庭教育的环节,以纠正双方当事人在家庭教育、抚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法庭导引在法庭辩论之后、法庭调解之前进行,不仅以法庭调查的内容为基础,而且也以社会观护员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基础进行。
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朱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额外增加300元,并承担原告至大学毕业时止的教育费和医药费的一半。至此,首宗涉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员制度的民事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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