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开庭重审"光孝寺"案
【发布时间:2007-06-1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侦查人员出庭
庭审现场
之前,原案的关键证人曹某某推翻了他在原审中所作的全部证词,称他在原审中所作证词均是由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申请传唤其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由长沙矿冶研究院三名高级工程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书,对该案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后,为了方便审理,第一次开庭的地点选择在原审被告人许创林的服刑地四会市。
经过第一次庭审后,法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三方面,即刑讯逼供、鉴定结论和作案动机。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方律师再次申请法院传唤证人曹某某出庭作证,控方也提出申请传唤四名证人公安机关的警官刘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出庭作证。鉴于上述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同时,鉴于第二次开庭时,原审被告人许创林已刑满释放,故开庭地点选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公安机关还依照法院的要求指派该案的技术鉴定人员戴某某出庭接受质询。
第二次庭审围绕上述前两个焦点展开。
1、侦查、审讯中有无刑讯逼供?
曹某某是该案中介绍买卖炸药的人,曹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年是侦查人员带着他去指认现场,他根本不知道买卖炸药地点。控方证人说当时曹某某已经对其参与该案的事实作了供述,并表示愿意带领侦查人员去指认地点,之后侦查人员便根据曹某某的交待随同曹某某到了供认的作案地点,并作了笔录、拍照。曹某某在庭上说公安人员在讯问他的过程中,采取了连续不断、换人审讯的方式,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却证实,对曹某某的审讯笔录笔迹始终一致。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三名原审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坚称其在被讯问的过程中受到了火烧、开冷气冻等体罚,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控方申请出庭的四名警官是当年参与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均作证没有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过体罚式的刑讯措施。法庭还对曹某某及控方警官的证词进行了质证。
2、警方所做的TNT检验是否科学。
本案在案发后,警方使用按爆炸物分布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光孝寺的各场所及住宅进行地毯式搜查,先后提取了(数十个)检材进行检验分析,最后在光孝寺电工房和寺内三被告人居住或工作的场所提取的送检物中检出TNT成份,从而确定了侦查对像,遂后展开一系列侦查措施,最终侦破此案。
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供了长沙矿冶研究院三名高级工程师出具的意见书,对警方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对此,参加质询的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所鉴定人员戴某某作了详细说明,由于受送检材料数量的影响、考虑到检验的实际效果,在技术检定中只作TNT的检验,而不做硝酸铵的检验,是更加符合刑事侦查实践的鉴定方法。他指出,从刑事鉴定技术角度讲,检验报告中未说明送检物中是否存在硝酸铵,仅仅是因为没有进行这一项检测,所以不能下结论说是否存在硝酸铵,这并不代表送检物中一定不存在这种物质,未对硝酸铵进行检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送检物均为含微量炸药成份,而硝酸铵本身容易分解出氨气造成损失,而TNT比较稳定,不易分解。
庭上,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徐某某出庭,力图证明涉案出租屋未曾住过一个叫"大成"的人("大成"为炸药提供者,原审另案处理)。法庭予以许可。徐某某是出租屋的业主,法庭上徐某某被问及有没有出租房屋给一个叫"大成"的人时,徐某说,由于租户更换频繁,只要有人来租房,他都看看身份证,但是没有看到过一个叫"大成"的人。
据悉,本案是广东省近年来首宗警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质证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据悉,合议庭将对此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摄影 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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