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案责任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07-08-10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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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五名被告人
齐二药总经理尹家德被带入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2005 年9 月,齐二药公司采购员钮忠仁在采购辅料丙二醇时,违反物料采购应对供货方实地考察和要求供货方提供原、辅料样品进行检验等相关规定,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供货资质的情况下,即通过电话联系向其购买丙二醇。同年10 月,王桂平将1 吨二甘醇冒充丙二醇卖给了齐二药公司。公司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郭兴平亦违反公司的上述规定,同意了钮忠仁的采购计划,致使该公司购入上述假冒丙二醇。
在购进上述假冒丙二醇后,该公司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在明知该批假冒丙二醇的"相对密度"不合格,并且公司检验设施不齐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没有做"鉴别"检验项目的情况下,朱传华仍授意由陈桂芬开具了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
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齐二药公司总经理尹家德,未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知本公司绝大多数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物料采购、药品生产等生产活动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该亮菌甲素注射液被投入市场。
2006 年3 月,齐二药公司将上述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生产了规格为10ml :5mg 、批号为06030501 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同年4 月,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采购了上述规格、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应用到患者的治疗中,导致黄某泉、周某全等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者神经系统损害等"二甘醇"中毒的症状,其中13 人死亡、2 人病情加重。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五被告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为片面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不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忽视药品生产安全,导致医院在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
关于药品检验的责任问题,朱传华承认是他要陈桂芬在检验报告书中按合格密度上限填写的。在此案之前他根本就没有听说过二甘醇这种物质。之前向同一供货人购进的一批丙二醇(后查实为工业用丙二醇)投入生产后出现检验问题时,他以为可能是该辅料中含有少量丙三醇,不会有大的质量问题。
关于原料采购责任问题,郭兴平辩解称,之所以没有派钮忠仁去实地考察,一是公司采购员人数不足,二是也没有必要对每一个购进的原料都去考察,主要原料购进时严格把关,但本案涉及的原料只是辅料,具体购进的原料质量把关一般交由检验环节。
尹德家辩解称,涉案药品生产时,他已离职,之前也没有人向他报告过该批药品有质量问题。每年药厂都要进上千批药,不可能每批药都要向他报告,也不可能每次有质检问题都向他报告,这些都是主管副经理的事。
法院将在审理完毕后择日宣判。
(研究室 撰稿 罗伟雄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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