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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希等十四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07-08-23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黑龙会]黑社会组织14名被告人受审


被告人冯志希在庭审中(左一)


[黑龙会]黑社会组织14名被告人受审


2007年8月13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志希、冯志钊、冯镜威、冯志君、林棣明、冯某文、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冯浩钊、萧浩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据悉,根据中央的布置,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将进一步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该案的犯罪组织控制利诱本市白云区内某些中学多名在校学生参加组织犯罪,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在该组织成立仅一年间,就迅速侦破,打掉了该犯罪团伙,给黑恶势力以沉重打击。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志希、冯志钊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05年7月份起,有目的地纠合被告人冯镜威、林棣明 、冯某文、冯志君、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阿贼"、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拜关二哥"的形式,成立名为"黑龙会"的组织。
该组织成立初期,冯志希、冯志钊将冯镜威、林棣明、冯志君、冯某文、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阿贼"、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骨干、主要成员予以分组实施管理,冯志希、冯志钊直接操纵控制被告人冯镜威、林棣明、冯志君、冯某文、"阿贼"等骨干成员。
2005年底,冯志希、冯志钊为进一步网络组织成员,利用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成长发育期和意志薄弱、可塑性大的特点,指使各组骨干成员将组织势力渗透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地区的中小学校,采取威胁、恐吓、引诱等各种手段积极发展在校中、小学生加入该组织,并对加入该组织的在校学生实行严格筛选,统一登记,要求加入组织的学生签订"保证书",继而统一安排至帮会骨干成员名下,定期召开会议,严格实施管理,并利用、引诱加入该组织的在校学生从事违法活动,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竹料荔江酒店,通过围攻村委的方式强迫村委将该村建筑工程交由冯志希、冯志钊承建,殴打与加入组织的在校学生有矛盾的同学等等,逐步形成了以冯志希、冯志钊为首,冯镜威、林棣明、冯志君、冯某文、"阿贼"等人为骨干,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强化该组织的"组织性"、"纪律性",冯志希、冯志钊要求所有组织成员上交"生辰八字"(即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等资料,并登记在案,装订成册。冯志希、冯志钊二人以竹料大街一档口和白云区大纲领村自家鱼塘边的竹棚为据点,先后购买刀具、铁管等工具存放于该据点,同时定期召集组织成员召开会议,宣扬"组织纪律",勒令组织成员遵守"服从指挥、忠于帮会"、"不准出卖组织秘密"、"内部人员必须团结、切记勾心斗角"等内部规定,并对组织成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对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表现定期进行考核,剔除不合格或违反组织内部规定的成员。
为笼络人心、加强内部管理,冯志希、冯志钊在该组织成员生日时以庆祝生日为名宴请全部成员,不定期地将部分违法犯罪所得交由冯志君保管,作为"公费"用于组织活动,并登记在册。
该组织成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前往在广州市白云区竹料荔江酒店、竹料管理区四川街饮食档口等场所寻衅滋事、强行收取保护费;为排除异己、壮大声势,多次聚众殴打与其组织成员有矛盾的人员;2005年11月,冯志希、冯志钊等人为强行占有竹料大纲领村建筑工程,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不满竹料大纲领村村委将村建筑工程进行招标承建,遂纠集冯镜威、林棣明、冯某文、冯志君、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组织成员及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围攻大纲领村村委,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强迫村委将该村所有建筑工程取消招标,指定由冯志希、冯志钊二人承建,并先后承建竹料大纲领村大纲领路路基砌石工程、大纲领路排水工程,共收取大纲领村村委人民币18万元;冯志希、冯志钊还安排林棣明、冯镜威、冯某文、冯某杰等人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安排冯志君、冯浩清、萧鉴全、冯柱威、杨剑聪等人从事开设赌场、为他人的赌场"看场"和收取保护费的活动。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有:
一、故意伤害罪
2006年6月4日晚上8时许,因怀疑被害人刘玉祥、陈亚志盗窃冯志希家中的DVD机,冯某杰、冯柱威、冯某峰、冯镜威等人将刘玉祥、陈亚志从白云区竹料管理区大纲领村一鱼塘旁边带至竹料管理区竹二村运河边,冯志希、冯镜威、冯志君、冯某文、冯浩清、萧鉴全、冯柱威、冯某杰、杨剑聪、萧浩敏、冯浩钊以及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和使用竹枝、防盗锁、铁水管、拳套、皮带等工具,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拷问,致伤二被害人后,在冯志希的授意下,萧浩敏、冯某杰将刘玉祥抛弃于竹料管理区竹三村足球场旁的河提上,萧鉴全、冯伟彬将陈亚志抛弃于竹料管理区808公共汽车总站附近。刘玉祥因伤势过重死亡,陈亚志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玉祥系因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广泛性软组织出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亚志系因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出血及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抢劫罪
2005年11月16日下午1时许,以怀疑被害人江沛福售卖假药为由,在冯志希、冯志钊的组织下,该组织成员冯浩清、冯志君、冯某杰、冯柱威、萧鉴全、冯某文、冯浩钊、萧浩敏以及"阿贼"、冯浩龙、冯杰恩、冯景生等人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分工踩点,预先埋伏在广从公路竹料大纲领村路段,拦截江沛福搭乘的公共汽车,通过暴力威吓等手段强行将其带至竹料竹二村蕉林,采取持铁管殴打、恐吓的方式抢走江沛福身上的银行卡,在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众被告人将江先后关押在竹三村、竹一村的废弃旧屋看守,并多次从其银行卡取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冯志钊为壮大组织实力,通过多种非法途径收集枪支5支,子弹66发。2006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下塘西路汇兴源餐厅将冯志希、冯志钊抓获,当场在冯志钊驾驶的日产小汽车内缴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子弹3发、霰弹枪1支、霰弹枪子弹3发以及白色固体2包[经鉴定,净重5.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药片1包[经鉴定,净重0.3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06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冯志钊的姐姐冯雪梅位于白云区竹料大纲领村大岭路翠园二巷一号的住处搜出冯志钊持有的猎枪3支,子弹60发。经鉴定:从冯志钊汽车内缴获的仿六四手枪及霰弹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送检的6发子弹性能良好;从冯雪梅住处缴获的猎枪3支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送检的60发子弹性能良好。
(二)2006年9月5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白云区竹料管理区竹料商业广场地下12号之二"靓衣居"抓获被告人林棣明,并在其档口房间的木柜里面缴获霰弹手枪(仿左轮)1支、霰弹子弹4发,在其档口的木桌下面搜出组织人员资料、名单10叠(共10本,内有黑龙会组织人员的名单,入会保证书等),在其档口厕所内搜出白色粉末1包(后经鉴定,净重29.0克,检出烟酰胺成分),在靓衣居档口门口停放被告人林棣明使用的白色右方向小汽车尾箱内搜出自制猎枪散件2支。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霰弹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送检的4发子弹性能良好;从小汽车尾箱缴获的枪状物品为土制猎枪机件,无杀伤力。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该组织部分成员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2004年6月23日,冯志钊为不让被害人蔡文相继续在白云区钟落潭镇附近卖毒品,指使谢文信、邝灿木隶、冯俊华(均已被判刑)对蔡文相实施抢劫。当晚10时许,谢文信和邝灿棣携带猎枪、水果刀等工具窜至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岗村新广从公路入广龙路约50米处北侧路段处埋伏,由冯俊华接应。冯志钊和邝灿棣以购买毒品为由打电话将蔡文相骗来,在其到达后,邝灿棣即上前抢蔡文相的财物,遭到蔡的反抗,谢文信持自制的猎枪上前射击致蔡伤重死亡。邝灿棣、谢文信抢得蔡的毒品、现金人民币200元、诺基亚5110无线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元)、幸福XF125A2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70元)等财物后与冯俊华汇合逃离现场。经鉴定:蔡文相系被他人用霰弹枪射击左肩背部,造成肋骨骨折、左肺破裂出血,胸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冯志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共同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二人死亡,抢劫一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冯志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冯志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抢劫两次(其中一次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5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冯志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被告人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还根据各被告人各自实施的行为,分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中冯浩清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某文、冯某峰、冯某杰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杰在犯罪后就其参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三名重大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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