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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少年庭对提供伪证的诉讼参与人罚款500元
【发布时间:2007-09-18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提交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的出院记录及住院收费依据作为新证据,以证明上诉人曾因病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206115.60元。被上诉人抗辩认为该证据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进行调查。经办法官到该医院调查后发现,曾某某提交的出院记录及住院收费收据上的公章和收费单据均为伪造的。由于曾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经办法官对曾某某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对曾某某罚款500元的决定。曾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市中院少年庭 张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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