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7-12-18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矗立在广州市越秀公园五羊仙庭景区内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来,一直被广州市民和社会各界看作广州市的城市标志。近期,当年负责创作的广州雕塑院及单位员工陈本宗、孔繁伟和已去世的尹积昌的一对儿女,以广州市的部分商家未征得其许可使用"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照片,或者销售带有"五羊石像"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立体艺术品、旅游纪念品,已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此案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认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前身)组织主持下,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由三位作者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
法院一审判决: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二、"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三、驳回原告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前身)组织主持下,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由三位作者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
法院一审判决: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二、"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三、驳回原告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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