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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法院四项措施开展行政协调取得良好成效
【发布时间:2008-01-2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天河法院积极贯彻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行政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落实五项措施开展行政协调:
  一是通过对上级法院相关文件及业务理论前沿开展定期学习和培训,从思想认识上加深全院干警对运用行政协调处理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重要意义的理解,建立并不断提高干警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运用协调手段的自觉意识。
  二是开展庭际业务交流,为行政庭与民事庭的法官提供相互探讨和学习的机会,尤其是让行政庭法官有机会借鉴民事调解经验技巧,把其中有益成分注入到行政协调中来,适时促进双方当事人间的沟通。
  三是保持好"三条管道"的通畅,即保持法院与原告间、法院与行政机关间以及促进原、被告相互间意见交换渠道的通畅,密切关注相关事态发展和当事人意识的转变。
  四是对于存在诉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起诉对象错误或对行政行为存在法律误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努力做好释法工作;在被告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情况下,对被告说服劝导,积极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促使其认识错误,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在原告虽无法律支持,但被告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野蛮执法激怒原告导致诉讼等情况下,说服被告主动赔礼道歉,息事宁人。
  2007年天河法院行政案件调撤率为18.4%,较往年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关涉政治稳定、敏感性强、矛盾尖锐的三宗"禁电"案件、梁明宪等265名村民诉省国土资源厅等大案要案中重视发挥行政协调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妥善化解矛盾的目标。
  (天河法院 瞿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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