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审判第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08-03-13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越秀法院适用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李穗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李穗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该案为以上《解释》出台至今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理的第一起生效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在广东省惠东县向同案人"小东"低价购买了被盗窃的广州本田雅阁2.4小轿车1辆(价值229000元),然后将赃车开回本市东华西路群星大厦停车场停放。同月7日,被告人梁志辉指使被告人李穗生为赃车联系买家,被告人李穗生即积极寻找买家。同月8日,被告人李穗生以买家需要看车的名义,向被告人梁志辉借出赃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回涉案赃车。被告人李穗生被抓获后,即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缴获的赃物小轿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越秀法院 林旭群、黄鸿志)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在广东省惠东县向同案人"小东"低价购买了被盗窃的广州本田雅阁2.4小轿车1辆(价值229000元),然后将赃车开回本市东华西路群星大厦停车场停放。同月7日,被告人梁志辉指使被告人李穗生为赃车联系买家,被告人李穗生即积极寻找买家。同月8日,被告人李穗生以买家需要看车的名义,向被告人梁志辉借出赃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回涉案赃车。被告人李穗生被抓获后,即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伟明、梁志辉。缴获的赃物小轿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越秀法院 林旭群、黄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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