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法院依法受理一宗乙肝患者就业遭歧视案
【发布时间:2008-06-1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4名2007年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委托律师到南沙区法院状告辖区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行为。
2007年4月,原告(4名应届毕业生)与被告(某公司)分别签订了《就业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原告7月到被告处报到。其中,《补充协议》还约定,原告自费到被告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内容为"乙肝两对半、ALT和胸透",若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用。体检结果,4名原告显示均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后未被录用。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录被取的原因是由于歧视他们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政策中关于"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携带者拒绝录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交通费、体检费等各项损失2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这是南沙法院受理的首例关于平等就业权问题的新类型案件。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我院经研究认为,就业歧视侵犯了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突出的表现是被平等对待,在劳动就业方面则体现为就业平等和反就业歧视问题。这种人格尊严受侵害,往往会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自然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南沙法院已为这4名原告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将案由确无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南沙法院 梁颖)
2007年4月,原告(4名应届毕业生)与被告(某公司)分别签订了《就业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原告7月到被告处报到。其中,《补充协议》还约定,原告自费到被告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内容为"乙肝两对半、ALT和胸透",若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用。体检结果,4名原告显示均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后未被录用。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录被取的原因是由于歧视他们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政策中关于"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携带者拒绝录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交通费、体检费等各项损失2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这是南沙法院受理的首例关于平等就业权问题的新类型案件。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我院经研究认为,就业歧视侵犯了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突出的表现是被平等对待,在劳动就业方面则体现为就业平等和反就业歧视问题。这种人格尊严受侵害,往往会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自然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南沙法院已为这4名原告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将案由确无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南沙法院 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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