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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会"案再次公开开庭,部分被告被追诉犯有强迫交易罪
【发布时间:2008-07-15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08年7月9日上,冯志希等十四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007年中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团伙。该案的犯罪组织控制利诱本市白云区内某些中学几十名在校学生参加组织犯罪,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在该组织成立仅一年间,就迅速侦破,打掉了该犯罪团伙,给黑恶势力以沉重打击。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可能存在漏罪,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经法院同意后,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依据新的证据,向广州中院提出了补充起诉书,指控冯志希等其中十二名被告人还犯有强迫交易罪,增加补充起诉组织者、领导者犯有非法持有枪支与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7月16日该案立案,因案犯众多,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且合议庭依刑诉法规定向省法院请求延长一个月审限,省法院予以同意。同时由于本案涉及三条人命,附带民事诉讼较难审理,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二个月审限。本院院长审查同意合议庭延长审限请求,延长审限两个月至2007年12月1日止。
  期间,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提出调取新证据请求,合议庭认为辩护人要求调取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同意其请求,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延期一个月至2008年1月1日止。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先后提出了两次补充侦查建议,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分别审核并同意。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至2008年3月15日止。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因新证据调查、审查、移送等问题,检察院一直未要求恢复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三)项的规定公诉案件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申请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此后期间未计入审理期限。2008年6月8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起诉书。该案审理期限重新起算。

  (研究室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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