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会"案于2008年9月10日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8-09-1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被告人冯志希、冯志钊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经过补充起诉和二次开庭审理,于2008年9月1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龙会"组织、领导者冯志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志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的判决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对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少年庭 邓永军)
(少年庭 邓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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