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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法院:两小时调解经济纠纷 诉讼双方笑颜离开
【发布时间:2008-09-1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08年7月3日太和司法所在白云区第二中心法庭驻庭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民事纠纷。经调解后被告即时结清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仅2个小时就了结了这起民事案件。
  2006年白云机场因修建排水设施而征用了广州市白云区竹三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林某和李某互换的耕地0.418亩,按补偿标准该地块可得8360元的青苗补偿费。林某和李某因该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林某诉诸法院。2007年10月区法院以(2007)云法从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8360元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人林某所有。但在判决前,李某的儿子林某某已去经济社领走了这笔青苗补偿款,且不愿归还林某。无奈,林某只好将经济社和林某某一起告上法庭。由于该案事实清楚、简单,为避免进一步加深邻里之间的矛盾,第二中心法庭在开庭审判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太和司法所到驻庭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太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引导,林某某自愿将已领取的8360元青苗补偿款付给了林某,林某则当场申请撤诉。事后,无事一身轻的双方当事人高兴地离开了白云区第二中心人民法庭。
(白云法院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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