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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法院与越秀区司法局联合召开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
【发布时间:2008-09-1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08年9月5日上午,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少年宫小云雀礼堂联合举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启动仪式暨2008年度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王海波同志、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钟火松同志、越秀区常委、政法委书记路瓯同志、越秀区法院院长郭英汉同志、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处处长罗丹同志、越秀区司法局书记蔡子奇同志、局长骆先洲同志出席此次启动仪式。越秀区法院分管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区司法局全体干部、各社区居委会调解主任等近400人参加了仪式。仪式由越秀区司法局骆先洲局长主持。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提出了"在全市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机制"的要求。从今年年初开始,越秀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进行多次磋商,考虑到区法院办公场地正在装修,短期内无法提供适合场所建立人民调解室的实际困难,结合越秀区作为中心城区人口密集且下辖22条街道司法行政派出机构人员、场地完备的实际情况,最终共同构思出台了这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运作规程》明确了法院对人民调解员提供有效的法律业务培训、对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的法律指引和宣传,协助、配合区打造一支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骨干队伍,搭建起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平台,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优势互补。"联动机制"将特定的七类纠纷在诉讼前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制定并明确案件受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特点和优势,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诉前调解,经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引其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则终止诉前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相关程序,形成一条绿色诉求通道。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有异议的案件,法院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依法予以确认;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则签发支付令;对无效协议则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从而畅通了一条调解内容与效力衔接的渠道。
  启动仪式后,由越秀法院民一庭一位资深法官向在座的人民调解员讲授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技巧,标志着越秀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越秀法院 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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