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广州拆迁,共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8-12-2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民五庭调解审结一批170多件的拆迁系列案,既盘活了拆迁后近十年从未动过工的烂尾地,争取了多年权益的拆迁户们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一、基本案情
讼争的荔湾区文昌北路建中里75号地块于1998年开始就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房公司)征用。1999-2000年期间,广房公司陆续与四百户多拆迁户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同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回迁。后来,该地块长期无法动工,成为烂尾地。2006年初,广房公司通过委托挂牌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8550万元的代价将地块转让给广东元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邦公司)。拆迁户由于长期得不到回迁,而且被拖欠临迁费,情绪激动,多次到房管局、法院带着标语上访、示威,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广房公司转让地块给元邦公司前后,因担心权利受损,拆迁户与开发商关系尤其紧张,是当地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系列案的争议有两种:一种是拆迁户依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违约责任条款"每逾期一天赔偿500元"追究逾期补偿的违约责任。由于500元/日的违约责任由于过高,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调整,拆迁户不服上诉。共有70多件。另一种是拆迁户依据《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按市府42号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追究逾期回迁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拆迁户的诉讼请求,但开发商认为违约金过高,提出上诉。共有118件。
二、案件的特点
1、烂尾地积累的问题复杂。烂尾地是拆迁难点,由于牵涉到开发资金能否到位、前后手开发商的权利义务分配、拆迁户的激烈情绪等诸多因素,处理非常棘手。市委、市府曾专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研、协调,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意见。本系列案讼争地块烂尾多年,涉及问题错综复杂。
2、拆迁户人数众多。本系列案总计有四百多拆迁户,在长期的争取权利过程中,他们形成了几个关系相对紧密的团体,休戚与共,共进共退。他们对拆迁政策条文很熟,却又理解不全面。它们情绪容易过激,动辄以游行、上访相威胁。
3、由于规划变更,新开发商必须与拆迁户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烂尾地新开发商急需与拆迁户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双方总在过去的违约责任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日益加深,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的情况下,推动开发商继续建设,无论是对解决烂尾地块,还是对拆迁户,都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
三、案件调解的成功经验
1、对分散由多人经办的案件,指定调解负责人。
民五庭在处理这批案件时,首先是确立了力争调解的指导思想,并指定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审判长龚德家作为调解负责人,整个系列案的调解由他一个人负责,其他经办人配合。这批案件分属五个合议庭十多名经办法官,每个人都只经办10多件,如果力量分散、口径不一、难以一战以竟全功。
2、及时平息拆迁户的激动情绪,为调解创造良好的氛围。
法官在开庭以后不久,及时通知拆迁户到法院调解。第一次调解过程中,经办人没有立即提出调解方案,也没有指出拆迁户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而是倾听拆迁户对开发商的控诉。拆迁户此起彼伏的发言持续了差不多整个上午。听完拆迁户的诉说后,法官首先对拆迁户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一下子就在拆迁户中引起了感情上的共鸣,赢得了他们的信任。
法官在调解中通过情理法分析,逐渐解开了当事人的两个心结:一是要拆迁户既想尽快回迁又想拿高额违约金;二是针对拆迁户要求重罚开发商的要求。当事人清醒的认识到,情绪过激解决不了问题,理性对待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3、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及时调整调解方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点是,元邦公司需要尽快重新签约,并愿意在拆迁费方面作出让步;拆迁户则希望在能够回迁的基础上尽可能多拿拆迁费。这是设计调解方案的基础:首先,对《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元邦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其次,《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的500元/日的违约金适当调低;再次,拆迁户与元邦公司重新签约。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涉及到金钱给付,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官提议参照最高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评定租金的130%支付,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第三个问题是最难办的,元邦公司要求限期签订合同,但拆迁户不同意。法官根据双方态度的转变过程分别提供了多个方案:限期前往公司协商合同条款、款项分批在签约前签约后支付、先调解后签约。结果双方选择了先调解后签约的方案。
最终,元邦公司上诉的118件案全部撤回上诉,拆迁户上诉的案件有52件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地块终于在2008年10月18日正式开始动工。
在签订调解协议的时候,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共同向经办人赠送了锦旗--"心系广州拆迁,共建和谐社会"!
(民五庭 龚德家)
一、基本案情
讼争的荔湾区文昌北路建中里75号地块于1998年开始就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房公司)征用。1999-2000年期间,广房公司陆续与四百户多拆迁户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同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回迁。后来,该地块长期无法动工,成为烂尾地。2006年初,广房公司通过委托挂牌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8550万元的代价将地块转让给广东元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邦公司)。拆迁户由于长期得不到回迁,而且被拖欠临迁费,情绪激动,多次到房管局、法院带着标语上访、示威,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广房公司转让地块给元邦公司前后,因担心权利受损,拆迁户与开发商关系尤其紧张,是当地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系列案的争议有两种:一种是拆迁户依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违约责任条款"每逾期一天赔偿500元"追究逾期补偿的违约责任。由于500元/日的违约责任由于过高,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调整,拆迁户不服上诉。共有70多件。另一种是拆迁户依据《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按市府42号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追究逾期回迁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拆迁户的诉讼请求,但开发商认为违约金过高,提出上诉。共有118件。
二、案件的特点
1、烂尾地积累的问题复杂。烂尾地是拆迁难点,由于牵涉到开发资金能否到位、前后手开发商的权利义务分配、拆迁户的激烈情绪等诸多因素,处理非常棘手。市委、市府曾专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研、协调,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意见。本系列案讼争地块烂尾多年,涉及问题错综复杂。
2、拆迁户人数众多。本系列案总计有四百多拆迁户,在长期的争取权利过程中,他们形成了几个关系相对紧密的团体,休戚与共,共进共退。他们对拆迁政策条文很熟,却又理解不全面。它们情绪容易过激,动辄以游行、上访相威胁。
3、由于规划变更,新开发商必须与拆迁户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烂尾地新开发商急需与拆迁户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双方总在过去的违约责任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日益加深,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的情况下,推动开发商继续建设,无论是对解决烂尾地块,还是对拆迁户,都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
三、案件调解的成功经验
1、对分散由多人经办的案件,指定调解负责人。
民五庭在处理这批案件时,首先是确立了力争调解的指导思想,并指定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审判长龚德家作为调解负责人,整个系列案的调解由他一个人负责,其他经办人配合。这批案件分属五个合议庭十多名经办法官,每个人都只经办10多件,如果力量分散、口径不一、难以一战以竟全功。
2、及时平息拆迁户的激动情绪,为调解创造良好的氛围。
法官在开庭以后不久,及时通知拆迁户到法院调解。第一次调解过程中,经办人没有立即提出调解方案,也没有指出拆迁户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而是倾听拆迁户对开发商的控诉。拆迁户此起彼伏的发言持续了差不多整个上午。听完拆迁户的诉说后,法官首先对拆迁户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一下子就在拆迁户中引起了感情上的共鸣,赢得了他们的信任。
法官在调解中通过情理法分析,逐渐解开了当事人的两个心结:一是要拆迁户既想尽快回迁又想拿高额违约金;二是针对拆迁户要求重罚开发商的要求。当事人清醒的认识到,情绪过激解决不了问题,理性对待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3、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及时调整调解方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点是,元邦公司需要尽快重新签约,并愿意在拆迁费方面作出让步;拆迁户则希望在能够回迁的基础上尽可能多拿拆迁费。这是设计调解方案的基础:首先,对《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元邦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其次,《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的500元/日的违约金适当调低;再次,拆迁户与元邦公司重新签约。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涉及到金钱给付,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官提议参照最高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评定租金的130%支付,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第三个问题是最难办的,元邦公司要求限期签订合同,但拆迁户不同意。法官根据双方态度的转变过程分别提供了多个方案:限期前往公司协商合同条款、款项分批在签约前签约后支付、先调解后签约。结果双方选择了先调解后签约的方案。
最终,元邦公司上诉的118件案全部撤回上诉,拆迁户上诉的案件有52件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地块终于在2008年10月18日正式开始动工。
在签订调解协议的时候,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共同向经办人赠送了锦旗--"心系广州拆迁,共建和谐社会"!
(民五庭 龚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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