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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工作局面
【发布时间:2008-12-2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为了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广州市法院一直致力于执行工作的改革和创新。长期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短期内无法真正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因为执行问题涉及到全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搞好执行工作,迫切需要相关机关尤其是政法机关的密切协作。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广州市法院积极推进落实中共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37号文件精神,并由广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广州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市委政法委在已成立的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增进各相关单位与市法院之间的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机制。
  2008年年初,在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市法院就全市各机关协助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就协助执行问题走访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工商局等十几个职能部门。在汇集了各方意见、并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市法院起草了《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办法(代讨论稿)》。代讨论稿的初稿成型后,征求了市委政法委的意见并做了修改。此后市法院于4月底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召开了"2008年度广州市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会议"。该次会议邀请了来自市人大内司委等16个部门的50余名领导和代表参加,在总结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法院又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市法院院长办公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讨论通过了该份文件并正式报送市委政法委。为配合省委政法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经市委政法委和市法院讨论,决定以《关于贯彻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形式发文。《实施办法》初稿完成后,市委政法委组织各机关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实施办法》要求执行联动机制的各单位对我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自职权内予以支持和配合,不能相互推诿。
  为了强化全市机关合力解决执行难的意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几项具体措施:一是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市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十九个部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委政法委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负责通报与协调执行联动工作,对各单位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综治考核自评,对执行联动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二是信息共享制度。市法院要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向联动成员单位提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端口。各联动成员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尽快实现对法院的相关信息披露。三是绿色通道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应当设立专窗或专人,快速、简便办理,并尽可能减免相关费用。法院查询可采取来访查询与书面查询(含传真)两种方式。四是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对被执行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按照《广州市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等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对有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方面作得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落实本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不力等情形的,严肃扣分。
  《实施办法》在明确各项具体措施的同时,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责明确。执行联动机制的机关必须在自己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配合,既不能超出职权范围,也不能互相推诿。二是针对性强。各项举措都不是空话套话,而是紧密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三是操作性强。各项举措都规定得详尽具体,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策都有明确的说明,具有非常强的实际操作性。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拒绝协助或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将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协助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方面作得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落实本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不力的,严肃扣分。
  《实施办法》下发后,将充分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改善全市的执行环境,有利于切实解决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四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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